甘肅省調整基層診療收費標準及醫保支付政策
根據規定,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的全省所有鄉鎮衛生院、政府辦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村衛生室將現行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及藥事服務成本合并為一般診療費項目。調整后的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為:村衛生室中醫一般診療費由現行3元/人次·療程調整為6元/人次·療程,西醫一般診療費由現行2元/人次·療程調整為5元/人次·療程;政府辦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一般診療費由現行5元/人次·療程調整為10元/人次·療程,西醫一般診療費由現行4元/人次·療程調整為9元/人次·療程。允許單獨收費的醫用耗材,應堅持患者自愿選擇的原則,醫療機構必須在各診療科室公示其材料名稱、規格、型號、價格等,實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屬)簽字同意后方可收取費用。同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患者實施換藥、針灸、理療、推拿等一次診斷多次治療時,只收取一次一般診療費。
同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保支付政策也做相應調整,具體為:村衛生室中醫一般診療費全額報銷,西醫一般診療費報銷4元,個人自付1元;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一般診療費報銷9元,個人自付1元,西醫一般診療費報銷7元,個人自付2元。城鎮居民一般診療費個人自付后剩余部分,在不增加個人負擔的前提下,按照統籌地區門診統籌規定比例支付。村衛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全部納入村醫收入。
編輯:方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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