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續簽合同離職,單位可以不給補償嗎?
年底,大部分員工原來的合同都到期了,王先生通知員工續簽合同。雖然大部分員工續簽了勞動合同,但也有人不同意工資的條款沒有續簽。此后,王先生公司就按照合同到期終止的規定,為不愿意續簽的員工辦理了退工手續。但讓王先生沒想到的是,春節前,他突然收到了仲裁申請書,是兩名合同到期終止的員工提出的,他們要求王先生的家具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王先生認為“明明是部分員工自己不愿續簽合同,為何還要我付經濟補償金呢?”
專家解答: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項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性質,一直以來就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這是一種違約責任,是對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有的人則認為這是一種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通過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劇下降;也有的人認為這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作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在《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立法者對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更傾向于認定其是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而不是懲罰手段。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尚不健全,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解失業者 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氛圍。
鑒于此,《勞動合同法》在立法中明確用人單位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亦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除非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從上所述看,雙方合同到期后,公司已提出了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愿,此時,單位一方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主要看用人單位提出的續簽條件是否維持或高于原來勞動合同約定。此案雙方之所以發生爭議其實是對實行新的工資制度及工資構成有爭議,此時因合同條款協商不成,雙方可以依法終止已到期的勞動合同,但公司只有在證明相同情況下實行新的工資結算方式和工資構成,勞動者的待遇將維持或高于原來的待遇,才能免除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公司方如對此不能充分舉證,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編輯:方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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