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聯合會:力推政策出臺,促進節能減排
——寫在《關于規范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的意見》發布之際
在國家頒布的“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已把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建設兩型社會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建材工業既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戶,也是資源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行業。節能減排既是社會發展對建材行業的要求,又是行業轉變自身發展模式的一項重要工作。建材企業建設純低溫余熱發電系統,成為建材工業節能降耗的重要途徑。但余熱發電企業在實際運行中,多年來一直存在行業和企業自身無法解決的諸多問題,迫切需要聯合會推動相關主管部門出臺具體的政策措施。
聯合會的職能定位為“引領、協調、服務”。其中“服務”,就是更好地利用行業協會的平臺,有目標、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圍繞行業發展和企業運行中的共性問題做好對政府、對企業的“雙向”服務,充分發揮協會在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為服務于行業和企業,聯合會提出了要推動出臺一批新的產業政策、新標準、新的技術目錄的“三新”要求,并制定了《產業政策創新工作路線圖》,既著眼于超前或提前提出行業發展的目標方向,又著眼于現實問題的解決。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剛發布的《關于規范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的意見》電監市場〔2012〕65號,就是聯合會轉變工作方式,加強實地調研,研究各產業發展中出現的實際問題,為建材各產業發展積極爭取到的產業政策。
聯合會會領導高度重視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針對行業長期存在、一直未能解決的企業余熱發電并網上網難等問題,聯合會代表行業和企業,主動溝通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困擾企業多年未能妥善解決的并網難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并定期保持溝通聯系,督促和跟蹤進展情況,最終力促政策文件出臺。電監會發布的〔2012〕65號文,對水泥窯等低溫余熱發電機組的并網程序、設計施工、電量消納、收費行為等作了明確規定,使廣大建材企業有規可依,保障了企業余熱發電并網的暢通,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為促進建材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推進節能減排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這也是聯合會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落實“建成小康社會要靠實干,基本實現現代化要靠實干,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要靠實干”的要求,進一步轉變工作方式和改進作風,講實效、講做事、做成事的具體體現。
當然,我們的工作不僅僅滿足于力促政策文件的出臺,還應跟蹤關注政策文件的實施情況和效果。希望廣大企業結合自身實際,針對《關于規范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的意見》〔2012〕65號文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及時向電監會和聯合會反饋意見和建議。聯合會將繼續做好后續工作,加強與電監會的合作和溝通,繼續反映該文件在實施過程中企業所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提高政策的執行力,進一步驗證政策的可操作性。
聯合會將致力于創新行業和企業發展所需的產業政策研究,圍繞戰略性、前瞻性、共性的重大問題和瓶頸問題開展研究,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主動發出行業聲音,引領行業健康發展;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提出和參與產業政策的制修訂,力促更多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新產業政策的出臺!
附: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文件
關于規范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的意見
電監市場[2012]65號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發電分會、中國水泥協會,有關水泥企業:
近年來,為落實國家節能減排的總體戰略,全國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技術推廣很快。據統計,目前已建成投產的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達700多臺套,裝機容量580多萬千瓦,年發電量350多億度。為規范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工作,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管理工作,應依照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法律法規,落實有關優惠政策。
二、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為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提供并網接入服務和并網技術支持。
三、電網企業要規范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程序,公開并網工作流程、辦理時限及受理部門等,為其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
四、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接入系統設計和接入工程建設中,電網企業不得指定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五、電網企業在接到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接入電網申請后,應及時組織接入系統方案審核及并網驗收,審核結果應書面通知相關企業。經審核不能通過的,電網企業應說明具體原因,并積極協助其解決并網問題。
六、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的電量實行“自發自用”,不納入電網統一銷售,不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運行的,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
七、擁有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的水泥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系統備用費標準應按照合理補償成本的原則確定。電網企業應披露系統備用費收取方式和標準等信息,并接受監督。
八、電網企業不得自行規定向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收費。
九、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企業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規程,接受電網企業的專業管理和技術指導,服從電網統一調度。
十、鋼鐵、玻璃、化工等其他行業類似的低溫余熱余壓發電機組,可參照執行。
十一、各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工作的監管,促進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健康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電監會報告。
編輯:zhouliqun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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