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惡意跑單扣發員工工資合法嗎?
我是一家酒店的服務員。上月初的一個晚上,幾名顧客在我負責服務的包廂就餐快要結束時,其中一人以買煙為由要我去總臺拿一條香煙,稱費用和餐費一起結算。可當我取煙返回包廂后,所有的顧客早已不見蹤影。近日,在發放工資時,老板以其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明確規定“誰服務的顧客跑單,由誰賠償所需費用”為由,扣除了我的全部工資。請問,老板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讀者楊紅妹
楊紅妹讀者:
酒店老板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其無權讓你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酒店和員工所簽勞動合同的內容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者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即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損害的造成系“勞動者本人原因”。司法實踐中,就“由于勞動者本人原因”的界定,主要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未完成勞動定額任務;勞動者提供的產品未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曠工、超假;勞動者本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等。你在不明真相情況下按顧客的要求去拿煙,本身屬于履行職務,并不存在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消極怠工,更不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問題。
另一方面,我國《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酒店和你所簽合同中關于顧客跑單處理的規定,意味著無論員工是否有過錯、無論過錯程度大小,都必須承擔全部的經營風險,酒店則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成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也無需對員工的經營活動擔責,這種轉嫁責任的做法明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正因為所涉相關內容違法,決定了酒店有關轉嫁責任與風險的規定,從一開始便對你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即酒店不得以此要求你賠償顧客跑單所造成的損失。
此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還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也就是說,即使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酒店也無權扣除你該月的全部工資。
編輯:方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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