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臺規章促進散裝水泥發展
對促進青海省散裝水泥的發展應用,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環境,青海省于近日頒布《青海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辦法(草案)》,該辦法將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青海省行政區域內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貯存、使用和監督管理。
辦法指出,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需建立政府主導、主管部門牽頭和各職能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共同促進其發展??h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財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的相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投資項目在立項、用地、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支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利用粉煤灰、工業尾礦等固體廢物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辦法要求,推進農牧區散裝水泥發展,建立散裝水泥配送和服務體系,鼓勵水泥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供銷社在農村牧區建設散裝水泥銷售配送站。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遵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規程。
辦法規定,水泥生產企業、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青海省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銷售袋裝水泥量繳納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單位建筑面積或者工程概算預計袋裝水泥使用量,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時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列入建安工程成本。辦法同時對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編輯:楊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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