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水泥:增值稅退稅公告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財稅字[2001]198號文件規定,對在生產原料
中摻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
渣生產的水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經山西省經貿委、國稅局等部門認定、經大同市國稅
局批準,決定對本公司生產的32.5#復合硅酸鹽水泥從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免征
水泥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0日收到
2003年度1-10月份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退還增值稅1669100.69元。
特此公告。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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