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水泥很有可能被列入出口限制產品
在12月5日發布的我國首部大氣污染防治國家級規劃《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中第六部分為“創新區域管理機制,提升聯防聯控管理能力”。在這一部分中第2點是“深入推進價格與金融貿易政策”。其中深入推進金融貿易政策的內容為“將大氣污染排放強度大的重污染產品列入國家”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調整進出口稅收政策,限制高耗能、高排放產品出口”。
從這一政策中,我們應該看到的是國家將制訂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作為水泥產品屬高污染產品恐怕不會受到質疑,但似算不上高環境風險產品。當進入此“產品名錄”后,其相應的政策一是在調整進出口稅收政策之列,二是有可能將被限制產品出口“。
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需引進先進技術及裝備,外匯短缺。在政策方面鼓勵出口創匯。對水泥這類即使“腿”短的產品,也趕上過好時機,在出口設施極其簡陋的情況下,也有過“奇跡”,但總體上國內消費為大頭。現在已今非昔比,有些水泥企業地處沿海沿江,出口設施也十分完善精良。如近《中國水泥網》報道的“水泥華北行”第四站叢林集團龍口市泛林水泥有限公司在面對近年來國內水泥產能全面過剩形勢,叢林水泥另辟蹊徑,發揮港口優勢,將水泥遠銷非洲等地,年出口量300余萬噸,創匯1億美元,在全國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有出口較好條件(邊貿除外)的水泥企業大部分都在《規劃》所指的“重點區域”內,重點區域占全國14%的國土面積,集中了全國近48%的人口,產生了71%的經濟總量,消費了52%的煤炭,排放了48%的二氧化硫、51%的氮氧化物、42%的煙粉塵和約50%的揮發性有機物,單位面積污染物排放強度是全國平均水平的2.9至3.6倍。如果是勞動密集型的加工企業還占了就業機會這一頭,盡管現在人力資源成本也在不斷上升中。但對于消耗了大量自然資源、能源的水泥產品,很顯然是把污染留在國內,產品銷往了國外,這對現在我國積極倡導生態文明、構建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明顯是不太合拍的。
國家《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其中第二、四款規定有為保護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從2010年7月15日起,國家就取消了建材產品中浮法玻璃〔氣泡,雜質的大小≤30微米〕出口退稅就是這方面的例證。
《規劃》已經明確了將采取調整高污染進出口稅收政策,限制高耗能、高排放產品出口政策。對少數在從事水泥出口銷售的水泥企業,宜從長計議,及早謀劃,積極應對以爭取主動。
編輯:張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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