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領取失業救濟金
據市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員介紹,根據國家《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據了解,根據《太原市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是根據其失業前累計工齡確定的。失業前累計工齡滿1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救濟金。在此基礎上,工齡每增加1年,增領1個月失業救濟金,最長領取時間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救濟金由失業保險機構按人按月發給,發放標準為本縣(市、區)當年法定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程序是,失業人員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單位承辦人帶著失業人員的相關資料去社保經辦機構領取救濟金申領表。失業者本人帶上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原單位蓋章的救濟金申領表,兩個月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失業救濟金領取手續。
編輯:方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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