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60%脫硝效率和新標準出臺有關系?
國家《“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加快節能環保標準體系建設”,“建立滿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標要求的排放標準。鼓勵地方依法制定更加嚴格的節能環保地方標準”。但新的水泥氮氧化物排放標準至今未能出臺,給水泥企業積極實施減排帶來了困惑,同時也讓人看出標準確定真有那么“復雜”。
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水泥行業準入條件》規定了“新建或改擴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須配置脫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煙氣脫硝裝置”。條件中并沒有說明100%的基準是何值。在生產線沒有建成前,只有(理論)設計值,該值本身在設計中是可以選擇的,是個變數。所以似應對這條規定理解為,新線首要條件應滿足當前標準規定的800毫克/標準立方米排放允值,先合法了,再以當前執行的排放允值作基準,脫除了60%的NOx,即新線排放允值為320毫克/標準立方米。按照準入條件規定“凡達不到上述準入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水泥(熟料)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對于“已投產運營的水泥(熟料)企業和生產線應通過技術改造、加強管理達到準入條件規定的各項標準”。
對這樣的理解似在研討會上得到了印證。重慶市水泥協會馬澤民會長介紹了重慶市環保部門在制訂氮氧化物排放地方標準草案時,曾設定主城區最嚴、有影響區域擬定350毫克/標準立方米、其他區域為550毫克/標準立方米。大部分水泥企業似應框入前兩檔,這兩檔也相當于不低于60%的要求。草案出臺遭到了水泥企業質疑,普遍認為此標準與企業期待標準存在差距,很難辦到。
60%效率要求似乎也成為新標準的一條底線。如新標準嚴于320毫克/標準立方米,則可滿足“須配置脫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煙氣脫硝裝置”的準入要求,也滿足了《水泥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對新建線的要求。如新標準嚴于現標準,但不嚴于320毫克/標準立方米,水泥企業較易實施。但這樣一來,與準入條件規定有些矛盾。
如果新標準與60%效率發生“撞車”的話,在準入條件中已經留下了充足“回旋空間”,條件規定“本準入條件所涉及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法規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所以,完全不用擔心。
這樣的揣測也許多余。不過“十二五”將過去40%,即還剩下60%卻是“真實”的現實。在40%的時間內估計也就60~70條水泥生產線建成煙氣脫硝裝置,占現有生產線不足5%,留給水泥行業減排任務和水泥企業的實施時間很緊了。
再過1個半月,新年鐘聲敲響之時,“十二五”只有寶貴的60%的時間,新標準出臺應該有點著急了!
編輯:張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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