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1.74億元!杭州21家混凝土生產企業壟斷!
2023年11月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執法二司發布了杭州市21家混凝土生產企業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對杭州市21家混凝土生產企業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立案調查。2023年7月27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予公告。
21家混凝土生產企業:
杭州振騰實業有限公司、杭州華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鵬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群起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蕭山建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堅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振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高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金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堅塔銀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卓新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錢龍實業有限公司、杭州龍興黃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金橋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優獅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辰澤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宏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正方商品混凝土攪拌廠等21家企業均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案,處以2017年度銷售額5%的罰款,合計1.74億元。
事件經過:
21家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杭州市蕭山區商品混凝土銷售市場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當事人等21家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達成并實施了固定商品價格、分割銷售市場和限制商品生產銷售數量的壟斷協議。
2016年年中,杭州市蕭山區商品混凝土行業競爭十分激烈。為改變上述狀況,杭州振騰實際控制人韓某某向杭州市蕭山區商品混凝土市場份額較大的蕭山建宏法定代表人、杭州市建筑協會混凝土分會副會長蔡某某及杭州鵬程、杭州華杰實際控制人張某等人提議成立“蕭山混凝土協會”,利用商品混凝土對供貨時間、運輸半徑等的特殊要求,聯合全區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達到避免競爭、協同漲價、分配市場等目的。
2016年9-10月,韓某某、蔡某某、杭州群起實際控制人孔某某、張某某等人在蕭山建宏、浙江固城、杭州高運等公司辦公場所以會議等形式多次召集杭州市蕭山區內的商品混凝土企業負責人進行商議,達成成立行業協會、統一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以及由協會統一分配市場份額的口頭協議。由蔡某某、張某某為主準備材料成立協會;在韓某某、蔡某某的提議下,統一調整商品混凝土銷售價格,成立以張某某、杭州金騰總經理郭某某、蕭山建宏銷售經理王某某、杭州高翔副總經理孫某某、杭州潮洪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杭州鵬程副總經理汪某等人為成員的協會籌備組,對杭州市蕭山區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前兩年的產能等進行核查,制定初步分配方案。
2016年11月,在協會籌備、產能摸底工作基本結束后,在蔡某某、韓某某等人的提議下,當事人等21家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人到臺州市大陳島召開會議。通過韓某某強勢推進、蔡某某及張某某等籌備組成員與企業負責人個別商談等方式,確定了各企業的配額,統一公布并由各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會后,在韓某某、蔡某某、孔某某等人的提議和主導下,當事人等21家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多次統一提高商品混凝土銷售價格。
2016年12月,當事人等21家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以金城路為界,注冊成立了杭州垚磊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杭州垚磊)和杭州鈺鑫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杭州鈺鑫)兩家銷售公司,金城路以南企業加入杭州垚磊,金城路以北企業加入杭州鈺鑫。
杭州垚磊出資情況為:杭州振騰80萬,杭州錢龍25萬,杭州堅鋒60萬,杭州龍興65萬,杭州卓新45萬,浙江固城(杭州通澤)45萬,杭州前程75萬,杭州金橋20萬,杭州堅塔70萬,杭州鵬程70萬,杭州華杰40萬,杭州優獅40萬;杭州鈺鑫出資情況為:杭州建宏(杭州振宏)130萬,杭州高運100萬,杭州群起80萬,杭州金騰95萬,杭州潮洪45萬,杭州正方(杭州力澳)65萬,杭州辰澤35萬,杭州宏駿25萬。上述21家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按照配額量繳納出資金額,分配生產方量,同時以金城路為界在劃定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上述兩家銷售公司成立后,由蔡某某總負責,張某某擔任2家銷售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平臺日常事務,對杭州市蕭山區建設工程項目商品混凝土供應進行統一分配。原協會籌備組成員轉為工作人員,制定了商品混凝土銷售的規定細則,經蔡某某、張某某審核后由2家銷售公司股東會討論通過,主要內容為“配額制定向銷售”、“高交低補”、2000方以上的業務必須上報銷售公司、不能私下擴大產量、違反規則要罰款等,南片公司以杭州振騰韓某某和杭州鵬程張某為主,北片公司以蕭山建宏蔡某某和杭州群起孔某某為主。
2018年9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采取統一行動,對韓某某、蔡某某、孔某某等為首的杭州市蕭山區商品混凝土企業某某行為展開調查,并先后由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決,杭州市蕭山區商品混凝土行業壟斷協議被打破,逐漸恢復了市場競爭狀態。2020年9月28日,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杭州垚磊、杭州鈺鑫作出判決,沒收凍結、扣押在案的銀行賬戶內資金以及公司的相關財物,上繳國庫。
違法事實及證據:
第一組證據: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余法建〔2020〕10號),證明該案件來源;
第二組證據:杭州振騰等21家商品混凝土企業的營業執照,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及相互之間具有橫向競爭關系的情況;
第三組證據:杭州垚磊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杭州鈺鑫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章程,證明兩家企業是由本案21家商品混凝土企業投資成立的情況;
第四組證據:杭州振騰等商品混凝土企業現場檢查筆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的詢問筆錄等,證明當事人等21家商品混凝土企業之間協商達成并實施固定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生產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的壟斷協議的情況;
第五組證據:當事人等商品混凝土企業在大陳島召開會議時簽署的商品混凝土生產方量確認表,證明當事人達成限制商品生產銷售數量的壟斷協議的情況;
第六組證據: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19)浙0110刑初876號、(2019)浙0110刑初875號刑事判決書、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法院(2019)浙0185刑初304號刑事判決書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1刑終646號、(2020)浙01刑終72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當事人等21家商品混凝土企業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以及相關違法犯罪的情況;
第七組證據: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偵查卷宗證據材料影印件,證明杭州市公安系統開展刑事調查時對相關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查詢問的事實情況;
第八組證據:現場查獲的部分高交低補的證據,證明相關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情況;
第九組證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當事人財務審計報告,證明當事人2017年度銷售額和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的情況。
編輯:余丹丹
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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