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利用建筑垃圾生產機制砂 被罰7.5萬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某企業在未取得佛山市建筑垃圾處置證(消納)的情況下,從2022年9月1日開始擅自在順德區杏壇鎮的廠房內消納(堆放)建筑垃圾,并通過破碎、篩選、分揀等工序進行加工處理,生產機制砂產品,以及廢磚塊、廢木塊、廢金屬等副產品。
截至案發日,某企業共消納處置約1萬立方米建筑垃圾,案涉建筑垃圾主要來源于附近三舊廠房改造及附近村民舊房拆除。經城管執法部門集體討論研究,依法對該企業給予警告并罰款7.5萬元。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不斷推進,建設施工項目不斷增加,非法處置建筑垃圾類案件數量持續上升。在執法工作中發現,有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包括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回填等),不僅占用寶貴的土地資源,還給城市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順德區今年針對非法處置垃圾已啟動“夜鷹”行動,堅決取締相關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將嚴厲查處。
法條鏈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第二條第二款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七條第一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編輯:戴冬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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