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發布《關于水泥焦化企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3年3月,山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水泥焦化企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十三五”時期,山東省認真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電力、鋼鐵等高污染高排放行業實現超低排放,全力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為人民群眾享受身邊的藍天白云做出了極大的貢獻。“十四五”期間,為進一步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以高水平保護推動高質量發展,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明確“推進水泥、焦化行業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堅持接續攻堅、環保為民。近年來,雖然我省水泥、焦化行業治理水平不斷提升,但排放總量仍然較大。為落實國家部署和我省有關政策要求,鞏固藍天保衛戰成果,深挖工業源減排潛力,堅持科學、精準、依法治污工作原則,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等8部門聯合編制了水泥、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方案,明確提出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水泥行業、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為配合改造方案落實到位,省發改委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研究起草了《關于水泥焦化企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并于2022年9月1日-30日向社會征求意見。
二、主要內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水泥、焦化企業未按照《山東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山東省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要求按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網購電量(市場化交易電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電量,下同)實行用電加價政策。
(一)水泥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運輸”其中一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含稅,下同);兩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加價0.02元;三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加價0.05元。完成全部改造的,用電不加價。
(二)焦化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運輸”其中一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兩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加價0.03元;三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加價0.06元。完成全部改造的,用電不加價。
(三)水泥、焦化企業已執行其他差別化電價(淘汰類、限制類)、懲罰性電價或階梯電價政策的,按照最高加價標準政策執行,不重復加價。
編輯:李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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