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企業混凝土生產、加工破壞濕地生態!
一、韓某輝等二十二人非法狩獵案
二、顧某、陳某官非法狩獵案
三、邱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四、蔣某林訴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補償案
五、慈溪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訴寧波某工程隊非訴行政執行案
六、姜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七、鄭某元等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八、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徐某、劉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九、湖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德清縣某絹紡塑化公司環境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東臺市人民檢察院訴徐某華、某財產保險公司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一、上海市崇明區海塘管理所訴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十二、廣州某汽修廠環境污染責任訴前化解案例
其中第十一項案例: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在該土地上建造了五只臨時水泥桶倉及封閉式砂料堆場,從事混凝土生產、加工。
十一、上海市崇明區海塘管理所訴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20日,上海市崇明區海塘管理所(以下簡稱崇明海塘所)與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簽訂《關于使用奚西小圩的協議》,約定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崇明區陳家鎮奚家港外口西側小圩約2.7萬平方米灘涂作砂石堆場,并由其投資對奚西支堤涵外口進行疏拓保灘,隨小圩合同期內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期滿后,該工程無償歸屬崇明海塘所。2009年2月,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在該土地上建造了五只臨時水泥桶倉及封閉式砂料堆場,從事混凝土生產、加工。崇明海塘所曾于2019年、2020年三次向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發出告知書,明確合同期滿后將不再續租,要求限期騰退土地,均遭拒絕。為此,崇明海塘所訴至法院,訴請該公司將前述灘涂騰空后交還。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提起反訴,請求崇明海塘所返還案涉引水河疏拓、護岸保灘工程費用等,并賠償建造地上物經濟損失等,確認案涉灘涂歸該公司使用。
【裁判結果】
審理中,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對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辦理的環境評價文件進行審核,并提示其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責任風險。經組織調解,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先行騰退了近四分之三的承租區域,仍保留水泥桶倉和封閉式沙料堆場未騰退,亦未停止生產。一審法院認為,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是基于租賃協議取得案涉灘涂的使用權,現租賃期限屆滿,該公司依約應當及時騰退、交還土地。遂判決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將案涉灘涂騰退、歸還給崇明海塘所;同時,崇明海塘所返還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履約保證金。宣判后,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奚西支堤沿岸屬于長江口灘涂,地處我國弧形黃金海岸與長江黃金水道的交匯處,位于上海市長江口中華鱘自然保護區范圍內,與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的“崇明東灘濕地”及亞太地區遷徙水鳥的重要通道“東灘鳥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相毗鄰。本案中,被告長期在長江沿岸從事混凝土生產加工,如不及時規制,將造成長江口灘涂生物多樣性降低,濕地生態服務功能受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托駐崇明區河長制辦公室法官工作室平臺,引導被告先行騰退部分灘涂,開展生態環境整治。對于被告拒絕騰退區域,依法及時作出裁判,確保灘涂區域全面清退。本案的妥善處理,促進了重要濕地周邊的產業布局進一步優化,確保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得到及時、有效救濟,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與生態效果的有機統一。
編輯:余丹丹
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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