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海螺水泥被行政處罰,罰款17540元
日前,蕪湖市發布蕪湖海螺水泥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內容:蕪湖海螺水泥未經批準于2017年5月占用繁昌區繁陽鎮庫山村集體土地1754平方米,其中:建設用地1650平方米,林地104平方米,建設破碎機基礎及配套設施,建筑面積104平方米,目前該破碎機基礎及配套設施已建成投入使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行為。
蕪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決定對蕪湖海螺水泥的自然資源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1754平方米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04平方米;
3.處以17540元罰款(建設用地1650平方米×10元/平方米+林地104平方米×10元/平方米)。
編輯:孫蕾
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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