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改革企業工資分配制度
《意見》明確進一步建立健全工資分配激勵機制。
(一)實行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崗位劃分明確的企業,應大力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按照崗位勞動差別和實際貢獻拉開分配差距。企業內部取消人員身份界限,實行競爭上崗,能上能下,以崗定薪,崗變薪變。調整工資結構,將平均發放的工資性補貼納入崗位績效工資,工資整體水平較高的企業,績效工資比重原則上不低于60%。試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的地區,企業可參照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發布的價位信息,合理確定崗位工資標準和各類人員的工資收入水平。企業工資支付的具體標準與經濟效益掛鉤浮動,做到能增能減。
(二)建立科技人員工資分配激勵機制。企業科技人員主要實行按崗位、任務以及技術成果確定報酬的分配辦法。崗位工資按照科技人員的技術職務以及在技術項目中承擔的任務、作用確定,崗位工資標準差距應適當拉大。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成果轉化主要貢獻人的主要獎勵措施有:1.可以從實施科技成果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獎勵。2.對外開展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和技術轉讓的,可從所得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部分用于獎勵。其中,對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貢獻人的獎勵,可不少于獎勵總額的50%。3.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企業可在項目成功投產后連續3~5年內,從實施該科技成果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給予獎勵。4.股份制企業可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在科技成果研究開發和實施轉化中有重要貢獻人員的報酬和獎勵,折為股份或出資比例,持股人依據所持股份或出資比例分享收益。5.在部分國有高新技術企業試行股權獎勵辦法。企業可從近年國有凈資產增值部分中劃出不超過30%比例作為股份,獎勵給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三)銷售人員實行工資與銷售收入、貨款回籠掛鉤的分配辦法。企業可根據經營管理目標的要求,確定銷售人員的目標任務和相應的管理辦法;根據目標任務以及難易程度,參照銷售網點所在地的職工工資水平或相同職位人員的市場價位,制定銷售收入工資含量包干辦法,其實際收入應按照實際銷售回籠貨款考核兌現;也可采取按銷售收入和實際回籠貨款一定比例提成辦法確定其工資收入。對在產品銷售、承攬項目以及開發市場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人員,企業還可制定專門的獎勵辦法。
(四)繼續開展經營管理者年薪制試點。年薪制試點工作應按照皖政(1999)22號、皖發(2000)5號文件精神加以改進完善。去年未試點的已具備條件的大型企業今年應積極申請加入試點;經營者年薪收入同企業經營難度、經營風險、經營業績緊密掛鉤,逐步做到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要把經營者的經濟利益與企業的長期發展密切聯系起來。除試行經營者期股、期權辦法的企業外,其他試點企業經營者均需按規定交納風險抵押金;年薪考核指標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主,原則上依據試點單位上年實績確定。輔助考核指標由企業確定。條件好的公司制企業經營者可試行期股獎勵辦法;在部分上市公司試行股票期權制度。
(五)改進工資總量決定辦法,實行不同的工資調控辦法。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經營機制轉換基本到位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均可實行按“兩低于”原則自主確定職工工資水平的調控辦法。其余國有企業繼續實行工效掛鉤辦法。掛鉤的工資基數和經濟效益指標,按企業人均水平分別確定。具有壟斷或特許經營性質的企業,其工資水平通過年度工資預算辦法加以核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這類企業工資增長一般不得超過全省工資平均增長幅度。其他各類企業應根據單位經營狀況,按照我省工資增長指導線的要求合理安排職工工資水平。其中工會組織健全的企業可試行內部工資集體協商辦法。
據悉,列為全國勞動力市場“三化”試點的合肥、蚌埠、蕪湖、馬鞍山市,今年試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明年在全部省轄市推行。同時,海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巢東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等8戶企業被列為首批深化工資分配制度改革重點聯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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