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康定某水泥企業總經理非法采礦被依法判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典型案例十例。
據了解,本次發布的十件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典型案例包括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訴訟等不同訴訟類型,涵蓋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濕地、雪山冰川等生態系統要素,涉及青藏高原珍貴瀕危和特有野生動植物物種保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大江大河源頭和重點湖泊保護、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保護、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傳統生態文化遺產保護等多方面內容,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依法守護國家生態安全邊界的有益實踐。
十例案例中,第六個案例為康定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某村民委員會及孟某安等八人非法采礦案。案例詳情如下:
【基本案情】
2019年初,被告單位康定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水泥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為解決公司生產原材料緊缺困難,在明知公司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與時任被告單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村委會)主任的被告人孟某安協商,達成向同樣不具備采礦許可資格的某村收購石灰石的意向,并分別于2019年3月至8月、2020年4月至11月期間在某村非法采挖石灰石1196042.82噸,價值21528770.76元,造成案發地多處大面積原始植被毀損。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采礦罪對某水泥公司、某村委會及孟某安等八人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水泥公司和某村委會及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挖采石灰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情節特別嚴重,二被告單位與八被告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根據犯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罰金履行能力及主動到案、認罪認罰情節,分別判處某水泥公司、某村委會罰金200萬元、1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判處八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并處罰金18萬元至5萬元不等。宣判后,某水泥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后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青藏高原各類自然資源豐富,但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弱,必須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嚴守國家生態安全邊界。本案案發地四川甘孜地處青藏高原東南區域,被稱為“川西高原”,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及地熱溫泉等其他自然資源。被告公司與當地村委會共同犯非法采礦罪,非法采挖數量巨大,造成嚴重礦產資源破壞和巨大經濟損失。人民法院嚴厲打擊非法采礦犯罪,對于規范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升當地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法治意識具有警示教育意義。同時,考慮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各被告人主動到案、認罪認罰等情形,對部分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有效發揮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優勢。
編輯:李曉東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