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水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修訂版)發布
近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水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3年8月修訂),對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注意事項等做了詳細說明。
1 抽樣方法
1.1生產領域抽樣
在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按GB 12573-2008《水泥取樣方法》進行。抽查樣品基數應滿足抽樣數量要求。
袋裝水泥從企業的棧臺抽取。確定1個出廠編號的水泥,在該編號的水泥中隨機從20包以上的袋裝水泥中取等量樣品,取樣數量為24kg,縮分為二等分。
散裝水泥從散裝庫卸料或輸送水泥運輸機具上,在規定的出廠編號噸位范圍內,間隔抽取20次以上樣品,取樣數量為24kg,縮分為二等分。
縮分后的兩等份樣品中,一份為檢驗樣品,一份為備用樣品。
每一出廠編號袋裝水泥產品抽取包裝袋一個,散裝水泥抽取與袋裝標志相同內容的卡片。包裝袋和卡片不缺角,標志的內容需清晰。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1.2流通領域抽樣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場主體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抽查數量:每款產品抽取2組樣本,第1組用于檢驗,第2組用于備樣。具體抽樣數量如下: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2。
2.1通用硅酸鹽水泥檢驗項目
2.2砌筑水泥檢驗項目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
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31893-2015《水泥中水溶性鉻(Ⅵ)的限量及測定方法》
GB/T 3183-2017《砌筑水泥》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4 注意事項
4.1 檢驗機構在接收樣品時,必須認真檢查樣品的封樣單是否完整以及樣品是否完好。
4.2 方法標準中有基準法和代用法時,當檢驗結果為臨界值時以基準法結果為準。
4.3 當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中氧化鎂含量超過5%時,應進行壓蒸安定性檢驗,壓蒸安定性檢驗合格后,則水泥中氧化鎂允許放寬至6%。
4.4 當A型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中氧化鎂含量超過6%時,需進行壓蒸安定性試驗并合格。
4.5 當樣品在寄送過程中保存不當受潮時,應考慮重新抽取樣品。
4.6 應在取樣之日起10天內完成水泥安定性檢驗。
編輯:曾家明
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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