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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環境刑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多項涉及非法采礦

湖北高院 · 2023-11-27 09:48 留言

為全面展示湖北法院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案件審判,高質效審理涉長江生態環境保護刑事案件工作成果,湖北高院從全省報送的近百件環境資源刑事審判案例中,精心遴選十件典型案例。這十件案例廣泛涵蓋了各類環境要素和案件類型,有涉黑組織長期破壞長江生態環境案件,有違法處置危廢物品污染環境案件,有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有盜掘古墓葬破壞長江流域文化遺產案件,還有認購碳匯代替補償責任的案件,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和示范性。此次,作為湖北法院環境刑事十大典型案例,與《湖北法院2018-2023年度環境刑事審判白皮書》同時發布。

基本案情

20世紀90年代開始,舒某某、呂某某等人通過在湖北省武穴市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毀財、強拿硬要等違法犯罪行為,打出名聲后,開始轉型經商。2004年武穴市某公司改制,舒某某等9人出資1000萬元整體接手該公司并更名為武穴市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舒某某擔任該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下設武穴市某黃砂公司、某船務公司(貨物運輸,實際為運輸盜采江砂)、某橋鋼公司(生產大橋鋼結構)、某造船廠(船舶制造)、某物流公司(向湖北省武穴市長江大橋項目部供應砂石)。呂某某入股湖北省武穴市某混凝土攪拌站,并擔任該公司董事長,同時,間接入股了湖北省武穴市多個大型房地產項目。被告人舒某某、呂某某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自2005年開始以公司化模式實施盜采江砂活動。2005年至2018年間,該組織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依托某船務公司長期無證盜采或違反規定超越權限開采,采用向本地吸砂泵船付生產費用、向吸砂泵船收取資源管理費用、拉攏謝某某、陸某某、黃某某、黃某某合伙等方式,在長江流域武穴段龔龍洲水域、田鎮馬口水域、龍坪新洲水域大肆盜采江砂。期間,該組織長期向相關執法職能部門公職人員行賄并進行拉攏腐蝕,為其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該組織非法在長江河道采砂長達十三年之久,非法獲利125155952.69元。

裁判結果

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對被告人舒某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采礦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呂某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采礦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對其余18名被告人決定執行二年至十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一定數額罰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打擊涉黑組織犯罪案件,也是對長江流域非法開采、運輸、出售江砂行為全鏈條打擊的典型案件。該案涉黑組織以公司化模式,長期無證或者違規超越權限盜采江砂,非法獲利約1.25億元。該行為侵犯了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構成非法采礦罪。該組織利用其實際控制的各類公司,在長江武穴流域采砂領域形成非法控制,形成了“盜采、運輸、銷售”一條龍犯罪產業鏈條,還拉攏腐蝕相關公職人員為其盜采江砂的犯罪活動提供非法庇護,縱容其在長江航道非法采砂,嚴重破壞了當地砂石行業經營秩序,同時也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秉承新時代環境司法理念,嚴厲打擊破壞長江礦產資源犯罪行為,面對該案盤根錯節的經濟關系、隱蔽狡猾的作案體系,透過公司“合法經營”表象深入揭露其非法采砂的犯罪本質,準確界定各被告人之間的分工關系,全面審查非法采砂過程中各個環節犯罪行為,對整個非法采砂行為涉及共同犯罪構成問題進行精準認定,做到定罪量刑全面覆蓋“盜采、運輸、銷售”整個產業鏈條,破網斷鏈,對打擊猖獗的非法采砂行為,保護長江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具有指導借鑒意義。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宜都某砂石公司董事長婁某某(另案處理)召集經理張某明(另案處理)及張某娥(另案處理)與公司股東辛某某等9名股東召開股東會,同意公司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長江砂購銷業務,并決定由婁某某、張某明負責具體聯系砂源。同年9月,袁某林以1000000元收購宜都某砂石公司16.67%股權成為公司股東。2018年3月,婁某某、張某明與辛某某、白某1、張某新、袁某林、劉某1、劉某2等人商議后,決定合伙出資購買“湘桃江機5178”號自卸船,用于盜采江砂謀利。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間,為謀取非法利益,宜都某砂石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婁某某、張某明事先與周某(另案處理)、高某(另案處理)等人合謀后,安排“湘岳陽貨1990”“鄂荊州貨3171”“湘桃江機5178”等自卸船及“三無”吸砂船在長江枝江段等水域非法盜采長江砂,價值共計1260000元,其中辛某某、白某1、張某新、劉某1、劉某2、劉某3、白某2、袁某、劉某4參與盜采江砂價值1260000元,袁某林參與盜采江砂價值510000元。在盜采江砂過程中辛某某等被告人作為宜都某砂石公司股東,每人分紅50000元。

裁判結果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辛某某等10名被告人作為被告單位宜都某砂石公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他人事先通謀,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共同盜采江砂,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其中,辛某某、白某1、白某2、張某新、劉某1、劉某2、劉某3、劉某4、袁某參與了案涉非法采礦的全部犯罪行為,涉案金額為1260000元,袁某林涉案金額為510000元,均系情節特別嚴重。白某2、劉某1明知宜都某砂石公司未獲得采砂許可,仍向該公司實際注入資金,并從宜都某砂石公司非法采砂活動中實際獲利,關于其不構成非法采礦罪的辯護意見未采納。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辛某某等10名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袁某有吸毒、盜竊等劣跡,應從重處罰,同時考慮到各被告人自首及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遂判決被告單位宜都某砂石公司犯非法采礦罪,判處罰金刑;判決1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至一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追繳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經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砂石需求的激增催生了違法采砂的暴利,長江流域非法采砂行為屢禁不止。江砂品質好,采挖成本低,市場認可度高,一些犯罪分子不惜鋌而走險,非法盜采以牟取暴利。河道采砂關系河勢穩定、航運和堤防安全以及生態安全等,河道采砂的嚴格管控是實施長江生態保護的一項重要工作。本案是公司化運作,股東共同投資,結伙在長江干流非法盜采江砂的刑事案件。辛某某等10名被告人作為公司股東,明知國家三令五申嚴禁非法采砂,在未獲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仍以所在公司為依托,共同投資購買自卸船,實行團伙作案,并多次共謀利用多艘自卸船及“三無”吸砂船實施盜采江砂、參與分紅,犯罪時間長,主觀惡性大,犯罪情節惡劣,對長江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依法應予嚴懲。本案屬于單位與個人構成共同犯罪情形下的雙重處罰,體現了環境刑事審判最嚴密法治思維,一方面嚴厲打擊了長江流域非法采砂、破壞性采砂犯罪行為,同時體現刑罰的警示教育功能,督促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自覺承擔保護環境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基本案情

鄭某某從2009年開始,未經行政許可在長江涴市江段從事非法采礦活動。2014年4月,鄭某某與賀某某、何某、張某某和丁某某等同在該江段非法采礦的采砂船船主共同成立“聯營船隊”?!奥摖I船隊”成立后,逐漸形成了以鄭某某、賀某某為組織、領導者,丁某某、周某某、張某某等人為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員,何某、盧某某、羅某某、張某等人為一般成員的穩定犯罪組織。

2014年至2017年6月,“聯營船隊”在鄭某某、賀某某的組織、領導下,在長江涴市江段非法采礦,共計盜采卵石和金砂417萬余噸,價值4009萬余元。為尋求保護,由“聯營船隊”出資,拉攏、腐蝕相關國家工作人員(姚某某、陳某),為船隊非法采礦提供庇護?!奥摖I船隊”通過多次尋釁滋事,稱霸一方,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對當地社會治安構成嚴重威脅。更為嚴重的是,鄭某某等人非法采礦作業過程中,將廢棄石料隨意堆積于長江航道,形成大量礙航亂石堆,對船舶通航形成安全隱患。該組織還用水銀(汞)提煉金砂后將廢水直排長江,經專業機構評估:洗金廢水汞排放量超出最高允許值的25.36倍,呈現汞污染特征,對周邊及下游群眾的飲水安全、水生物的生存環境構成嚴重威脅。

裁判結果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鄭某某、賀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與本案其他被告人形成了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非法采礦、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在長江涴市江段形成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以鄭某某、賀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七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不同金額罰金;對姚某某以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對陳某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對相關被告人的違法所得956.3625萬元予以追繳;對十艘采砂船、一艘無證洗金船等犯罪工具予以沒收。被告人鄭某某等向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中的長江涴市江段流經湖北省松滋市,隨著經濟快速發展,黃金和砂石建筑材料需求量大增,在暴利的驅使下長江上非法采礦犯罪行為愈演愈烈。本案中,犯罪分子通過組建涉黑組織實施非法采礦,以攫取更多非法利益。此類有組織、破壞性的采礦行為對長江流域的堤岸安全、群眾飲水安全及水生物生存環境極具危害性。通過本案審判,鏟除了該江段非法采砂的涉黑勢力,極大打擊和震懾了沿江其他非法采礦黑惡勢力犯罪,體現了人民法院通過刑事審判服務長江流域生態保護的作用和功能,確保了長江“黃金水道”的安全暢通,實現了長江生態環境的持續改善。同時還查明了鄭某某等人非法采礦對長江涴市江段生態破壞的具體情況,為該長江段的自然生態環境修復提供了詳實的基礎資料。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許某在未取得處置醫藥廢物許可資質的情況下,利用擔任倉庫管理員的便利條件,私自將其任職的湖北某藥業公司生產后過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鈉注射液”和“氯化鈉注射液”藥品,從公司倉庫內運輸到其位于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某村出租房內,采取撬開藥瓶包裝蓋,將瓶中藥品傾倒在院內水泥地上,讓藥品順地勢匯入其住處東南側約20平方米的堰塘里。堰塘水體因被注入大量過期藥品發生變色,許某擔心其被查處遂使用潛水泵將堰塘內被污染的水體抽到堰塘南側的樹林,最終流向楊樹崗水庫進而匯入漢江。

2021年6月1日,許某在傾倒過期藥品時被湖北省荊門市生態環境局查獲并進行行政立案調查。同月29日,湖北省荊門市生態環境局向公安機關移送了關于許某涉嫌非法處置、傾倒廢物案的移送函,湖北省荊門市公安局高新區掇刀區分局于同年7月21日對許某污染環境一案刑事立案偵查。經查,許某非法傾倒過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鈉注射液”共計64.4噸,非法傾倒“氯化鈉注射液”共計30噸。

經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荊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荊門市核與輻射和固體廢物環境安全防護技術中心認定,超過有效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鈉注射液”為危險廢物。許某將傾倒后的空玻璃藥瓶、藥瓶封口鋁制包裝蓋、藥瓶包裝紙盒等物品分類出售到廢品回收站,非法獲利3萬余元。

裁判結果

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危險廢物64.4噸,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許某自愿認罪,并愿意接受處罰,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因受污染的環境未被修復,違法所得未退繳,對許某不適宜適用緩刑。綜上,對許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對許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后,許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醫藥公司員工為謀取非法利益,利用自身擔任倉庫管理員的便利條件,將公司倉庫堆放的過期藥品傾倒后回收廢舊玻璃瓶、鋁制瓶蓋、包裝紙盒等引發污染環境的刑事案件。當前,生態環境保護理念已深入人心并成為普遍共識,被告人許某作為在醫藥公司工作多年的從業者,理應對過期藥品的危害性具有一定認知,仍為一己私利而罔顧國法,肆意傾倒六十余噸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本案還是一起典型的“兩法”銜接案件,即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犯罪線索后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再由公安機關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最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犯罪人進行刑事懲處的典型案例,是展現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和公、檢、法各機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齊抓共管,構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縫銜接體系,形成依法懲治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大合力,共同打贏“藍天碧水凈土”環境保護攻堅戰的典范。

基本案情

2020年禁漁期內,李某某、呂某、饒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多次駕船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均縣鎮水域使用禁止使用的網具非法捕撈野生魚類,嚴某某、劉某多次駕船在湖北省武當山特區石家莊村龜灘砭處水域(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使用禁用網具非法捕撈野生魚類。李某某等7人將非法捕撈的野生魚類出售給魚販王某某,王某某明知在禁漁期、禁漁區內非法捕撈野生魚是犯罪行為,仍予以收購、販賣,共計獲利72260元。案發后,饒某某、嚴某某、劉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丹江口市水產服務中心評估認為,李某某等人在丹江口庫區從事非法捕撈對漁業資源破壞極大,一方面導致水生生態系統食物鏈遭受破壞,系統中的物質流動和能量流動受到阻礙,危害水體生態安全;另一方面部分死亡的水生動物及魚卵沉入水底或漂至下游,發生腐敗變質,造成水環境污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8名被告人共同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裁判結果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呂某、饒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被告人嚴某某、劉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捕撈水產品價值一萬元以上,該7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收購者與捕撈者建立了較為固定的買賣關系,已形成完整利益鏈條,其收購行為與非法捕撈行為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行為上的協同性以及結果上的致害性,非法收購行為與丹江口庫區生態環境損害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二者共同損害了生態環境,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某某等7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王某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同時判令8名被告人共同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丹江口庫區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核心水源地。習近平總書記在丹江口庫區調研時強調,要把水源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作為重中之重,堅定不移做好各項工作,守好這一庫碧水。丹江口庫區漁業資源豐富,保護生物多樣性是維護水生態、改善水環境的重要途徑。非法捕撈、收購、銷售的行為直接導致庫區水生物種數量減少,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損害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加強庫區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確?!耙粠毂趟览m北送”,是人民法院的光榮使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體現出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審判懲治和預防犯罪、修復生態環境等多重功能。本案發生在長江十年禁漁禁令發布之后,人民法院堅持貫徹最嚴密法治觀,從根源上打擊違法行為,既懲治捕撈者,也懲治收購者;既追究刑事責任,也要求承擔修復環境的民事責任。對引導庫區周邊的捕撈行為,斬斷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利益鏈條,維護丹江口庫區和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平衡,筑牢丹江口庫區和長江流域生態安全邊界具有積極意義。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7月,高某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湖北省荊門市某村5組的377畝山林。2017年3月15日,高某辦理了該處174.45畝山林的采伐許可證,并于同年3月至12月雇請他人采伐該處林地的林木并運出販賣,但未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采伐。經鑒定,高某超面積采伐林木155.31畝(10.35公頃),超面積采伐立木蓄積434.87立方米。經委托林業部門出具意見,高某需在超采的155.31畝林地上補種松樹實生樹苗17084株,且成活率達到85%以上;經估算,高某需承擔的生態修復費用為99398.4元。

另查明,案發前高某已將砍伐的林地全部種植了油茶、果凍橙等經濟作物,現已成活。2018年12月,高某與他人成立了荊門市某果凍橙專業合作社,并以上述流轉的某村5組山林為依托,通過雇傭當地村民種植油茶、果凍橙等經濟作物,促進當地產業開發和帶動村民就業。案發后,涉案山林的油茶種養和日常管理陷入停滯狀態。

裁判結果

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高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元;二、對被告人高某違法所得174748.8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三、被告人高某在2021年10月31日前承擔荊門市某村5組濫伐林木155.31畝處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逾期未履行修復義務的,由被告人高某承擔生態修復費用99398.4元,用于該區域山林環境的修復。宣判后,高某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全額繳納原審判決的罰金、違法所得,并自愿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請求從寬處罰。二審法院在充分考慮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基礎上,根據本案事實、情節、被告人認罪態度及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依法對高某的量刑及刑罰執行方式進行調整,改判高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并同時對原審判決的附帶民事部分予以維持。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該案中一方面注重發揮刑事審判的職能作用,督促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認真履行環保義務,另一方面注重發揮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優勢,作出切實可行的環境修復判決。

被告人在與他人合伙流轉的山林上成立專業合作社從事經濟作物種植經營過程中,未嚴格按照頒發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分段、分批地進行山林開發,而是將所流轉山林上的林木一次性砍伐殆盡,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人民法院在準確查明被告人濫伐林木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基礎上,通過充分釋法說理,讓被告人充分認識到其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未盡到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定義務,促使被告人在二審上訴過程中回到認罪認罰軌道上來,并積極地履行環境修復責任,體現了刑事審判評價與指引、懲罰與教育的功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請求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準許采用替代性修復方式”。本案中,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判令被告人承擔原地補種同類樹木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但考慮到涉案林地在案發前已經全部種植油茶、果凍橙等經濟作物且已成活,為避免對已部分修復環境的再次破壞及社會資源的浪費,人民法院決定采取“替代性修復方式”判令被告承擔生態修復費用99398.4元,用于該區域山林環境的修復。二審期間被告人已將上述生態修復費用預繳至當地林業專用賬戶,后續可用于精準滅荒和環境監管,更有利于該處生態環境修復。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8日,田某陽、沈某賢在湖北省神農架林區紅坪鎮某廢棄采石場附近的山林中非法采挖紅豆杉24株、小葉黃楊13株,并將上述樹苗臨時存放在一棟未完工房屋。同年6月30日,田某陽、沈某賢運輸上述樹苗返回湖北省巴東縣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送檢的紅豆杉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一級保護植物。2021年6月30日,涉案樹苗均被移送至神農架國家公園管理局科學研究院生物多樣性保護研究實驗室進行專業移栽,2021年8月15日,經林業技術人員確定涉案樹苗全部屬成活狀態。

裁判結果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田某陽、沈某賢無視國家森林法規,擅自采挖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紅豆杉24株,情節嚴重,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宜區分主從犯。綜合考慮被告人田某陽、沈某賢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陽、沈某賢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故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3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環境資源類案件的審理,不同于傳統刑事案件,不僅要考慮個案行為所侵犯的法益及其侵害后果,還要綜合考慮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及受損生態環境能否全面修復等因素,實現案件審理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統一。

神農架是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永久性示范基地和國家重要生態功能區,擁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與生物圈”保護區網成員等5張世界級名片和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6張國家級名片。同時,神農架也是名副其實的“物種基因庫”,有各種動物1060種,各類植物3700多種,其中紅豆杉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具有重要的醫藥價值、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

本案的被告人之一正是基于紅豆杉特殊的藥用價值,因身患癌癥而產生犯罪動機。二被告人預謀后驅車前往神農架林區非法采挖紅豆杉24株,已構成“情節嚴重”,但考慮到涉案樹苗經過國家公園相關部門專業移栽后已全部成活,已最大限度對生態環境進行了修復,且二被告人并非出于牟利目的,主觀惡性不大,后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罰金,湖北省神農架林區人民法院判決時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目的,并積極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終對二被告人判處非監禁刑,并處罰金。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助力神農架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的同時,傳遞司法的力度和溫度。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劉某成立十堰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擬回鄉開發旅游項目。2017年3月17日,劉某又成立了十堰市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白桑分公司,主要以該分公司名義與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白桑關鎮某村村民簽訂土地流轉協議。此后,劉某在未取得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自2017年6月3日開始,占用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白桑關鎮某村耕地,建設某旅游度假區項目。截至案發時,已建成景區大門、800余平方米磚混結構兩層建筑物(未完工)、停車場(已硬化)。經湖北坤晟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勘測,該項目占地總面積為18.25畝,其中占用水田16.19畝,占用有林地1.78畝,占用建設用地0.28畝。經湖北省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武漢永業賽博能規劃勘測有限公司鑒定,該項目造成耕地大量破壞,種植條件遭毀壞無法耕種,破壞耕地面積共計19.6畝,其中一般耕地16.39畝,基本農田3.21畝。2021年5月18日,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向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北景钢?,被告人劉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以十堰市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及白桑分公司的名義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2021年7月5日,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違法建設旅游景區的典型案例。近年來,農文旅融合成為區域經濟發展的一大亮點,隨著鄉村旅游的發展繁榮,未經批準占用農用地甚至是永久基本農田進行景區建設的現象開始出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未經依法征收及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通過所謂土地“流轉”等方式占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建設,擅自改變耕地用途,系違反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數量較大,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等后果的,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要像保護大熊貓那樣保護耕地,嚴防死守18億畝耕地紅線。國家劃定永久基本農田,是守住耕地紅線、保障糧食安全、建設農業強國、促進鄉村振興的重要舉措。永久基本農田一旦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確需占用的應依法落實占補平衡。該案的判決表明了人民法院對亂占耕地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和立場,為非法占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敲響了警鐘,對遏制農用地尤其是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具有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申某華、楊某、鄭某飛、謝某斌、李某山與鄭某甲、鄭某乙、易某某、許某某、張某某(五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先后4次在湖北省當陽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前合冢子群(古墓葬)”“前軍冢子群(古墓葬)”等處盜掘古墓葬,盜得青銅編鐘、龍紋玉片飾、龍紋管形玉玦等文物40件,并自行出售或通過鄭某甲、金某某(另案處理)介紹,出售給龔某某、佘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其中申某華參與盜掘古墓葬3起,盜得青銅編鐘、龍紋玉片飾等文物40件;楊某參與盜掘古墓葬3起,盜得青銅編鐘、龍紋玉片飾等文物6件;鄭某飛參與盜掘古墓葬2起,盜得青銅編鐘、龍紋玉片飾等文物6件;謝某斌、李某山各參與盜掘古墓葬1起,未盜得文物。

涉案龍紋玉片飾、龍紋管形玉玦等文物38件已被追繳,經鑒定,被盜墓葬時代均為東周時期,已追繳文物中有三級文物29件,一般文物9件,另有青銅編鐘2件被申某華等人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至今仍未追回。

裁判結果

湖北省當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申某華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八萬元。二、被告人楊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七萬元。三、被告人鄭某飛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四、被告人謝某斌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五、被告人李某山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六、對被告人申某華的違法所得九萬五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被告人楊某的違法所得七萬五千元予以追繳(已追繳),上繳國庫;對被告人鄭某飛的違法所得九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七、對扣押的被告人楊某持有的鏟子5把予以沒收。宣判后,被告人鄭某飛不服原判,提出上訴。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長江流域是中華文明重要發源地之一,加強對長江流域豐富、多元化的文化遺產保護,是傳承、弘揚長江文化的重要任務。近年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犯罪活動時有發生,且日益向職業化、集團化和高技術化方向發展,不僅嚴重破壞古墓葬文物本體和保存環境,還造成文物毀損滅失或者流失海外等危害后果。本案被盜的古墓葬中有三處屬于湖北省當陽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前合冢子群(古墓葬)”“前軍冢子群(古墓葬)”保護范圍,墓群內分布著大量的東周時期楚國中小型墓葬,具有重要的保護價值。本案5名被告人與另案處理的8人相互糾合,共同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盜竊珍貴文物并轉移、出售盜得的文物,盜掘次數多,盜掘文物特別是珍貴文物數量大。人民法院結合犯罪團伙盜掘次數、盜掘文物等級、盜掘行為對原墓葬結構的毀壞以及造成遺存文物流失等危害后果,綜合考慮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犯罪前科、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依法對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刑罰。本案的審理裁判,形成對盜掘古墓葬犯罪的嚴厲打擊,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斬斷犯罪利益鏈條、保護長江流域歷史遺跡的責任擔當,對傳承中華文明、保護歷史文脈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期間,杜某在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湖北省丹江口市某村組退耕還林林地上采伐楊樹144棵,折合立木蓄積59.0527立方米。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對杜某濫伐林木的行為判處刑罰。公益訴訟起訴人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檢察院委托十堰市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對環境受損情況進行評估,確定杜某濫伐林木碳匯補償價值為4926.91元。十堰市林業綜合執法大隊、丹江口市林業管護中心、丹江口市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對于杜某以補種樹木方式補植復續作出造林設計。杜某當庭表示愿意履行環境損害賠償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裁判結果

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杜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實施濫伐林木的行為,造成區域生態環境破壞及生態要素損失,使生態功能受到影響,應承擔相應環境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公益起訴人要求杜某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以及生態修復義務,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秉承創新生態司法保護理念,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對受損的生態環境以認購碳匯方式作為履行生態環境責任方式。杜某濫伐林木的行為侵害社會公眾對美好生態環境追求的精神利益,為警示和教育破壞生態環境者,預防類似事件發生,增加社會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杜某理應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接受社會監督。

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杜某應賠償生態功能損失4926.91元用于認購碳匯;杜某應按補種樹木作業設計的要求,于2023年春季在指定區域內自行補種林木并保證成活432株。如未履行上述生態環境修復義務,代履行費用5162.45元由杜某承擔;杜某應通過市級媒體向社會大眾公開賠禮道歉。

一審宣判后,杜某未提出上訴,主動履行環境損害賠償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2023年3月,合議庭成員、公益訴訟起訴人以及人大代表、林業部門相關同志一同到補植復綠地現場查看,杜某已按要求栽種樹苗并成活。

典型意義

本案是湖北省首例以認購碳匯補償生態功能損失的公益訴訟案件。依法嚴懲破壞林地的資源犯罪,嚴守林業生態保護紅線,是人民法院踐行“兩山”理念、服務保障綠色低碳發展的內在要求。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犯罪行為刑罰懲治力度,杜某破壞林業資源犯罪行為在刑事判決予以懲處后,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創新由被告人以認購碳匯的形式承擔生態修復責任,是人民法院秉承恢復性司法理念,將刑事懲罰與民事生態修復相結合,對公益訴訟裁判方式創新的有益探索。通過拓展和創新生態賠償修復方式,彰顯恢復生態平衡和生態功能的環境保護法益價值,實現刑罰懲治犯罪、民事生態修復、社會法治宣傳教育效果的統一,讓人民群眾進一步增強對長江生態環境保護的認識,營造大保護的良好氛圍,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編輯:戴冬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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