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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發布2022年第三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一水泥制品企業因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被罰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 2022-03-29 10:49 留言

近日,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指導制度(試行)》和《2022年重慶市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發布計劃》工作安排,重慶發布了2022年第三批共8個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擅自轉移危險廢物、未按排污許可規定排放污染物、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信息公開、揚塵污染、餐飲油煙超標等問題。  

本期案例有三個特點。一是生態環境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積極落實“六穩”“六保”,服務企業發展。8個案例中,有2個案例依據《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對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有關事項的通知》不予處罰,如重慶小康汽車部品有限公司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案、重慶華融鋁業有限公司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不予處罰案;有2個案例從輕處罰,如重慶海杰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案、重慶再均餐飲有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二是深入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查處重慶海杰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案、重慶環松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數量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符案。三是繼續保持對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嚴格打擊的高壓態勢,依法對陳某蘭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案作出行政處罰并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下一步,重慶市生態環境部門將科學統籌執法資源,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協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案例一  

陳某蘭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依法被處罰10萬元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15日,巴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接鎮街反映:暫存于巴南區南泉街道紅旗村1社的鋁灰失蹤。經調查,陳某蘭將該鋁灰轉移至沙坪壩區新橋村金竹溝組,構成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巴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其罰款10萬元,并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調查處理】  

2021年10月15日,巴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鎮街反映稱暫存于巴南區南泉街道紅旗村1社的鋁灰失蹤。其后會同沙坪壩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位于重慶市沙坪壩區新橋村金竹溝組的重慶市沙坪壩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新橋分公司庫房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庫房堆放有10余噸鋁灰。案涉鋁灰是重慶市巴南區南泉街道紅旗村1社廢鋁加工作坊產生的,該作坊經營者羅某由于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經檢察機關批準由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采取強制措施。其后,羅某配偶陳某蘭因作坊房屋租賃合約到期,在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將作坊內鋁灰轉運至沙坪壩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新橋分公司庫房內。巴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陳某蘭依法罰款10萬元,并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同時在巴南區及沙坪壩區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下陳某蘭按要求將鋁灰交有資質的公司進行了處置。  

【案件啟示】  

一是危險廢物從產生到最終處置全過程必須遵循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本案當事人未按照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要求,擅自將鋁灰轉移,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提醒相關企業應大加重視程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將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切莫觸犯法律底線。  

二是強化網格化監管,區域高效聯動,及時妥善處置環境問題。巴南區南泉街道落實屬地責任,在日常巡查發現疑似環境違法行為,第一時間上報區生態環境局,巴南區及沙坪壩區生態環境執法部門進行現場聯合執法檢查,迅速鎖定轉移危廢的去向,并及時指導當事人妥善處置危險廢物,減輕危害后果,保障轄區環境安全。  

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取證  

案例二  

重慶小康汽車部品有限公司輕微違法行為及時整改不予處罰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25日,江津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重慶小康汽車部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監測,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焊接站房排口廢氣中顆粒物實測濃度平均值超過其《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許可限值0.04倍。鑒于該公司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已及時整改,江津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調查處理】  

2021年11月17日,根據工作安排,江津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重慶小康汽車部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監測。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焊接站房排口廢氣中顆粒物實測濃度平均值為104毫克/立方米,超過其《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許可限值0.04倍。鑒于該公司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對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有關事項的通知》(渝環規〔2021〕6號)的規定,江津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自2021年7月15日修訂實施后,“首違不罰”“輕微不處罰”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該法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2021年10月23日,我市生態環境領域《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情形清單》正式施行,對首違不罰”“輕微不處罰”的情形和程序進行了細化,為案件辦理提供了執法指導。  

二是環境執法與幫扶企業有機結合。執法中既對企業的違法行為予以警示,同時服務企業高質量發展,做到營商環境的優化與生態環境的改善雙贏,江津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充分考慮并結合該公司具體的違法情節,對其輕微超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進行執法監測  

案例三  

重慶華融鋁業有限公司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但及時整改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28日,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檢查發現重慶華融鋁業有限公司作為2021年綦江區重點排污單位,未及時依法向社會如實公開環境信息,構成環境違法行為。該公司依承諾在檢查發現之日起10日內完成了整改,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調查處理】  

2021年10月28日,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檢查發現重慶華融鋁業有限公司作為2021年綦江區重點排污單位,未及時依法向社會如實公開環境信息。該公司依承諾在檢查發現之日起10日內完成了整改,考慮到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對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有關事項的通知》(渝環規〔2021〕6號)的規定,對重慶華融鋁業有限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一是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柔性執法工作機制,堅持嚴格執法與優化服務相結合、依法處罰與教育引導相結合,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本案充分考慮并結合該公司具體的違法情節,對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行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二是“免罰”并不等同于“免責”,本案雖適用《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對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有關事項的通知》,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加強對企業的宣傳教育,通過提醒、教育等柔性方式指導督促企業積極主動整改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重慶華融鋁業有限公司  

案例四  

重慶環松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數量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符依法處罰7萬元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5日,長壽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重慶環松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焊接車間有新增焊接設備,同時增加了焊接煙氣排放口,構成污染物排放口數量與排污許可不符的違法行為,長壽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其罰款7萬元。  

【處罰情況】  

2021年5月25日,長壽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重慶環松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焊接車間有新增焊接設備,同時增加了焊接煙氣排放口。后經提取《排污許可證》并現場調查詢問,認定該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數量與排污許可不符的環境違法行為。2021年7月1日,執法人員現場復核發現,重慶環松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焊接車間實際存在11個排放口,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的7個數量不符。長壽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重慶環松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罰款7萬元。目前,該公司排污許可證正在申請更換過程中。  

【案件啟示】  

一是《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標志著排污許可制度從部門規章正式上升為行政法規,細化了企業違反排污許可規定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彰顯了排污許可作為環境監管執法的重要方式,將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責任切實回歸企業本身,助推企業強化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二是排污許可是企業排污的“身份證”,從根本上厘清企業產生污染物、產生環節、產生的量及排放濃度等問題,當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時,企業應及時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始終保持排污許可證許可內容與實際生產排污情況的一致性。  

企業新增焊接設備和焊接煙氣排放口  

案例五  

重慶海杰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依法處罰2萬元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8日,重慶海杰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焊接車間工人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在焊接操作臺作業,擅自在車間開放區域焊接作業導致焊接煙塵廢氣散排,構成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依法對其罰款2萬元。  

【調查處理】  

2021年6月8日,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對重慶海杰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焊接車間內有工人在車間開放區域進行焊接作業,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在焊接操作臺作業,導致焊接煙塵廢氣散排,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焊接煙塵通過法定廢氣排污口排放。執法人員現場調取了該公司的《排污許可證》為證,并對相關人員調查詢問,查明該單位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違法事實。鑒于該單位積極整改,優化焊接煙塵廢氣排放管理,對開放式焊接作業區廢氣收集集中排放,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對該單位依法從輕處罰2萬元。  

【案件啟示】  

一是《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推進環境治理體第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實現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舉措。排污許可證不是簡單的“排污憑據”,更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管應當遵守的主要法律文書,企業要落實按證排污的責任,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  

二是企事業單位應當全面落實治污主體責任。當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仍然處于關鍵期、攻堅期、窗口期,在構建現代化環境治理體系中,落實企業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尤為重要。要通過強有力的宣傳教育,引導企業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強化學法守法意識,自覺加強日常管理,引導企業自覺守法。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重慶海杰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例六  

重慶冠鷹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未落實揚塵防控措施依法處罰4萬元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3日,合川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重慶市合川區草街街道辦事處高枧村三社開辦的建筑石料用石灰巖整合礦山項目進行現場調查,發現該項目1號產品庫房上下料時噴淋未開啟,露天貯存的機制砂未采取圍擋、遮蓋等控塵措施,構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合川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其罰款4萬元。  

【調查處理】  

2022年1月3日,重慶市春季大氣強化幫扶組在合川區巡查時發現重慶冠鷹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粉塵控制措施不到位的問題線索。接問題線索后,合川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在重慶市合川區草街街道辦事處高枧村三社開辦的建筑石料用石灰巖整合礦山項目進行現場調查,發現該項目1號產品庫房正在進行上下料,庫房門簾的噴淋未開啟;2號和3號產品庫房之間空地露天貯存有占地約600平方米、高約5米的機制砂,開采區的空地露天貯存有占地約800平方米,高約12米的機制砂,未采取圍擋、遮蓋等控塵措施。合川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4萬元。  

【案件啟示】  

一是以問題為導向,嚴格執法并指導企業落實控塵措施。針對重慶市春季大氣強化幫扶工作中精準指出的問題,合川區生態環境局及時指導問題企業完善控塵措施并對其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有效強化轄區涉氣企業監管,提高企業大氣管理水平。  

二是伴隨對環境整治要求的逐步提高,礦山生產制造造成的揚塵污染成為危害空氣質量指數的重要因素,礦業企業積極落實環保主體責任,查找存在的問題,積極落實整改措施,做好揚塵控制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石灰巖整合礦山項目  

案例七  

重慶宏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依法處罰3萬元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14日,重慶宏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焊接工人擅自將焊煙收集臺上方塑料擋板移開,致使焊接廢氣未完全收集治理,構成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沙坪壩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該公司罰款3萬元。  

【調查處理】  

2021年11月14日,接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交辦“重慶宏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焊煙收集設備廢氣收集不全,有散排現象,焊接間擋板未使用”問題后,沙坪壩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立即對該單位執法檢查。經核實,該單位焊接工人為方便操作電桿內鋼筋焊接作業,擅自將焊煙收集臺上方塑料擋板移開,致使焊接作業時產生的焊接廢氣未完全收集治理,部分焊接廢氣散排。該公司構成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沙坪壩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該公司罰款3萬元。  

【案件啟示】  

一是企業應當主動承擔起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對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及日常環境管理等各個方面開展自查自糾,查找、正視、解決存在的環境問題。  

二是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是大氣污染防治攻堅的重要環節,應推動重點行業深度治理,進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及日常管理水平。加強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確保正常運行,做到達標排放。  

重慶宏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案例八  

重慶再均餐飲有限公司油煙輕微超標及時整改輕微處罰5千元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9日,重慶再均餐飲有限公司排放餐飲油煙中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為17.8毫克每立方米,超過《重慶市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0/859-2018)規定限值的0.78倍,構成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違法行為,南岸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其罰款5千元。  

【調查處理】  

根據群眾投訴舉報線索,2021年7月29日,南岸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位于南坪街道金紫街的重慶再均餐飲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當日正在經營,其油煙凈化設施正在運行,南岸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對其油煙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結果顯示其排放的餐飲油煙中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超過《重慶市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0.78倍,構成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違法行為。考慮到該公司采取清洗運維等措施主動改正了違法行為,南岸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其從輕罰款5千元。  

【案件啟示】  

一是執法與監測聯動,同步鎖定證據。本案涉及油煙排放問題,需以監測數據作為判定油煙排放是否達標作為支撐。執法人員與監測人員同步開展工作,鎖定油煙排放證據,多方證據合成證據鏈,相互印證、環環相扣。  

二是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合法合理實施處罰。執法過程中開展普法教育,告知違法行為及后果,提高其思想認識。違法對象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消除環境影響是其思想認識改變的具體體現,同時,綜合考量違法對象整改情況、危害后果、適用裁量基準等因素,對其予以從輕罰款,彰顯行政執法為民的初衷。  

編輯:孫蕾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水泥網立場。聯系電話:0571-85871513,郵箱: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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