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合理洗砂需求 廣東三部門發文支持陸地海砂淡化場規劃建設
近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水利廳聯合發布《關于支持陸地海砂淡化場規劃建設的通知》。
《通知》提出,廣東各地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工作協同,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合力支持和推進陸地海砂淡化場合理規劃建設。
《通知》部署了三方面有關事項:
一、強化國土空間保障。各地應充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指導和約束作用,科學規劃建設陸地海砂淡化場,合理保障其用地需求。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準前的過渡期,陸地海砂淡化場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不符合的,可按規定通過有條件建設區使用、規模置換、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落實、編制詳細規劃等政策保障用地空間。
二、主動指導規劃選址。各地應按照《陸地海砂淡化場選址指引》設立必要的陸地海砂淡化場,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積極指導規劃選址,向社會公開本地陸地海砂淡化場建設備選區域,引導社會投資者投資建設。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統籌安排用地指標。陸地海砂淡化場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報有批準權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其中,以獨立批次方式組卷報批的,所需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由省自然資源廳報經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級統籌解決,不占用地方指標。
(二)支持使用存量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前提下,鼓勵使用低效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陸地海砂淡化場,符合“三舊”改造政策要求的,可按“三舊”改造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報批、供應等手續。
(三)強化生態環境要素保障。各地應主動指導陸地海砂淡化場項目落實省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以及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依法開展環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落實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省有關要求,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四)加強水利業務保障。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陸地海砂淡化場,經論證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要求的,由河道所在地有審批權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審批手續。原有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合法堆砂場,可優先考慮改造成陸地海砂淡化場。對于依法設立的陸地海砂淡化場,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洗砂企業取水許可管理,保障取用水合理需求。
陸地海砂淡化場選址指引
一、總則
1.1為緩解廣東省建筑用砂需求量大與陸上缺少合法海砂淡化作業區域之間的矛盾,指導廣東省各地市科學合理規劃建設陸地海砂淡化場,編制本指引。
1.2陸地海砂淡化場選址應遵循經濟、便捷、安全的原則,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布局。
1.3陸地海砂淡化場的設置數量和設計產能應與服務區域的海砂需求量相匹配。
1.4本指引適用于陸地海砂淡化場規劃選址,用于泡洗山砂、建筑垃圾、淤泥活動的場地選址可參照執行。
二、選址建議
2.1應具備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盡可能鄰近水運碼頭設置,并保障運輸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安全,避免影響碼頭橋梁等設施正常運行。
2.2應具備良好穩定的用電用水條件,滿足生產過程中的洗砂、沉淀、細砂回收等環節用電用水需求。
2.3應根據淡化海砂工藝需要,預留充足的材料堆放空間。
2.4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陸地海砂淡化場的,應選取河道較寬、灘涂面積較大的位置,并符合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的管控要求,確保河道河勢穩定、行洪安全和堤防工程安全。
三、限制性要求
3.1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管控要求,不得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遠離城鎮居民區、農村居民點、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區。
3.2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省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以及大氣、水環境功能分區等相關要求。
3.3應落實相應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其產生的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得到有效防治,污染物排放須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要求。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并盡量避繞具有飲用功能的水體,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和污染,保障用水安全。
3.4應具備良好的地質條件,不宜選址于地質條件差、自然災害頻發區以及地形條件復雜的區域。
編輯:戴冬虞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