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廬第二水泥廠廠長拿了一廠資產拋下一群老人
日前桐廬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桐廬縣第二水泥廠廠長蔡某支付縣工業發展總公司墊付的職工養老保險金24萬余元。
桐廬縣第二水泥廠原是縣工業發展總公司下屬的國有工業企業,1997年8月1日,縣工業發展總公司和蔡某簽訂了該廠的資產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蔡某以零價受讓桐廬縣第二水泥廠的資產,原桐廬縣第二水泥廠的債務全部由蔡某承擔,該廠11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及醫療費用按每人2.5萬元從企業凈資產中提留,協議還對其他事項作了規定。之后,蔡某受讓了桐廬縣第二水泥廠的資產,但是未支付11名該廠離退休人員的安置費。1998年8月10日,縣工業發展總公司代蔡某向縣社會勞動保險委員會辦公室交付了該筆安置費21萬元,并墊付了該廠資產轉讓前的職工工資38000余元,兩項合計24萬余元。
法院認為,縣工業發展總公司把企業轉讓給蔡某后,代蔡某墊付了資金,雙方即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縣工業發展總公司要求蔡某給付代墊的款項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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