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促進法獲通過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循環經濟促進法共分7章59條,分別為總則;基本管理制度;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激勵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法律規定,從事工藝、設備、產品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要求,優先選擇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并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工業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并實施節水計劃,加強節水管理,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控制;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使用高效節油產品。
法律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企業應當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等進行綜合利用。
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并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設備和產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示范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循環經濟促進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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