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長出“牙齒”
近日,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科技部、公安部等14部門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簡稱《規定》)。
《規定》對近年來始終處于探索發展完善階段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政策和法律制度進行了系統性整合優化,相當于為《民法典》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規定配套了實施細則。《規定》提升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層級效力,既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也明確了賠償范圍、線索篩查、案件管轄、索賠啟動、損害調查、司法確認、修復效果評估等重點事項以及責任分工、保障措施,增強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權威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損害生態環境本質上也是侵權行為,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是侵權責任的一部分。較長一段時間里,因破壞生態環境而承擔賠償修復責任的企業或公民等主體并不多,大多數情況下由民眾承受污染后果,由政府善后埋單。這樣的歸責結果不符合侵權過錯責任原則,加重了政府負擔,違背了社會公平,也弱化了對環境破壞者的懲戒、震懾、警示效應,不利于環境保護。
按照中辦、國辦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開始,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不過,一些地方和部門在開展此項工作時存在責任落實不到位、部門聯動不足、程序不規范、索賠不全面不徹底等問題,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執行效果打了折扣。
此次14部門印發的《規定》,明確了部門任務分工,壓實了地方黨委和政府的責任,解決了《民法典》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銜接問題,理順了法律體系,規范了工作程序,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面落地暢通了路徑,增強了壓力和動力,提供了堅實保障。
“賠多少、怎么賠”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核心內容。《規定》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清污費用、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以及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針對可以修復和無法修復兩種情形,《規定》明確了賠償義務人的修復責任、替代修復責任、賠償標準,提出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這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了更具體的依據,也有了更精準的尺子。
“多長時間能賠償到位”也即索賠效率,同樣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關鍵問題。之前的相關制度未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初步核查時限,一些部門在辦案過程中出現了久拖不決的現象,影響了辦案公信力和生態環境保護效果。《規定》首次明確了相關部門初步核查時限為30天,為辦案部門施加了時限壓力,有望倒逼辦案部門提高辦案效率,把時限壓力傳導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各個環節。
此外,《規定》要求地方黨委和政府建立嚴考核、硬約束工作機制,對重大案件建立臺賬,排出時間表,加快辦理進度。這給地方擰緊了責任發條,有助于提升地方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重視程度,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規定》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長出了“牙齒”。期待各地各部門用好用足“長牙齒”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則,有力守護好綠水青山、藍天白云。
編輯: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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