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7月起對煤炭產量進行嚴密“監控”
超能力、超定額生產是引發煤礦事故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對煤炭產量實施監控,是避免這一問題的有效手段。日前,山西省以省政府令的形式發布《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規定》,7月1日起對煤礦產量進行嚴密“監控”。
《規定》明確:山西省新建、改(擴)建、改造等礦井的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礦井,不得投產。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應當預留聯網端口,供同級財政、稅務、安全監察等部門進行網絡聯接。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煤炭產量監控系統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應當在2 小時內報告上一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礦企業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規定》指出:生產礦井不按規定安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人為造成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發生超能力生產行為不予糾正的、故意棄用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或者暫扣煤炭生產許可證,并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強調:故意破壞、損毀、安裝干擾裝置或者改變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設施,造成產量監控數據上傳中斷或者數據失真的,由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上傳數據不準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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