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業注意!這14種情形擬被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11日消息,為維護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強化和規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執法,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
(一)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捏造、散布生產、進貨成本信息的;
2.捏造、散布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的;
3.捏造、散布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的;
4.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5.散布的信息雖不屬于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面提價”“漲價潮”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6.散布信息,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7.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生產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2.生產環節經營者,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原材料,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3.流通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商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經營者存在前款規定情形,但能夠證明其行為屬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會議、約談、書面提醒等形式,公開告誡不得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單獨告誡。
(三)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商品,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
2.未提高商品價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運輸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3.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5月18日。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s://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fazhichu@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
編輯:余丹丹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