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信廳:關于機制砂石行業規范條件的通知
2021年12月25日,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了江西省機制砂石行業規范條件的通知。本條件主要從:機制砂石企業的規劃布局和建設要求、生產規模、工藝及裝備、產品質量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來規范機制砂石行業。
機制砂石生產企業總生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50萬噸/年;再生機制砂石總生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30萬噸/年。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應優先采用干法、半干法生產工藝,當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用濕法生產工藝。生產工藝及設備應能調整砂石成品級配和石粉含量,并能有效控制成品針片狀含量。生產工藝應滿足《機制砂石生產技術規程》JC/T 2299及《工業與民用建筑機制砂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DB36/T 1152要求。不得使用限制和淘汰的工藝技術裝備。鼓勵機制砂石生產企業采用綠色化、信息化、智能化制造技術,提高工藝及裝備水平。
詳情可見以下原文: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機制砂石行業規范條件的通知
各設區市工信局、贛江新區經發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機制砂石行業管理,促進行業規范發展,轉型升級,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制定了《江西省機制砂石行業規范條件》,現予印發。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1年12月25日
江西省機制砂石行業規范條件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等十五部門印發《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473號)、工信部等十部門《關于推進機制砂石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工信部聯原〔2019〕239號)、《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工信部原〔2017〕278號)、江西省工信廳等七部門《關于促進我省機制砂石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贛工信建材字〔2020〕298號)、江西省發改委等14部門關于印發《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贛發改價調〔2020〕1022號)、江西省發改委《關于印發江西省機制砂產業發展規劃(2020-2025年)的通知》(贛發改產業〔2020〕32號)等文件精神,促進江西省機制砂石行業規范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制定本規范條件。
本規范條件適用于江西省范圍內的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是促進行業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規劃布局和建設要求
(一)新建、改建機制砂石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江西省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實施細則》以及當地礦產資源規劃。建設用地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使用標準。嚴禁在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生態保護區、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城市建成區及長江干流岸線、“五河一湖”“周邊一公里”范圍內等區域新建和擴建機制砂石項目。入河排污口設置應避開現有地表水水質監測斷面,具體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中取水口保護要求執行。
(二)機制砂石生產企業的工廠設計須達到《機制砂石骨料工廠設計規范》GB 51186要求,生產運行應達到《機制砂石生產技術規程》JC/T 2299要求。利用建筑垃圾等一般固體廢棄物生產再生機制砂石的企業,企業設計須達到《建筑廢棄物再生工廠設計標準》GB 51322要求。
(三)企業應當具備項目建設備案、項目土地審批或使用權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節能評估和審查意見、排污許可證等相關證照或審批文件,規范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機制砂石企業配套礦山的還應取得采礦許可證,履行合法的安全生產行政審批手續。
二、生產規模、工藝及裝備
(四)機制砂石生產企業總生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50萬噸/年;再生機制砂石總生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30萬噸/年。
(五)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應優先采用干法、半干法生產工藝,當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用濕法生產工藝。生產工藝及設備應能調整砂石成品級配和石粉含量,并能有效控制成品針片狀含量。生產工藝應滿足《機制砂石生產技術規程》JC/T 2299及《工業與民用建筑機制砂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DB36/T 1152要求。不得使用限制和淘汰的工藝技術裝備。
(六)鼓勵機制砂石生產企業采用綠色化、信息化、智能化制造技術,提高工藝及裝備水平。
三、產品質量管理
(七)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及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度、原材料進場檢驗制度、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制度、計量儀器設備管理制度、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質量統計管理制度、出廠產品的合格確認制度、相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生產質量事故處理制度等。
(八)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應建立內部試驗室,配備相關責任人及專(兼)職試驗人員,試驗室人員應熟悉并正確理解相關標準,掌握專業技能,通過相關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操作。按照《機制砂石生產技術規程》JC/T 2299附錄A配備相關檢測儀器設備,并達到《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檢驗室基本條件》T/CAATB S003中Ⅲ級及以上試驗室要求。試驗儀器設備應定期進行檢定或校準,確保具備砂石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條件。
(九)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可追溯產品質量的檢測原始記錄、臺賬、報表等體系和質量檔案制度,如實記錄原材料開采與采購、機制砂生產與質量檢驗等各環節,鼓勵建立開采、生產、安全、監控、銷售、運輸等信息化管理系統,保證經營活動全程可追溯。
(十)機制砂石質量應符合《建設用卵石、碎石》GB/T 14685、《建設用砂》GB/T 1468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52、《工業與民用建筑機制砂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DB36/T 1152等有關標準要求;高性能混凝土用機制砂石應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 568標準要求,再生機制砂石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及《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等有關標準要求。
(十一)機制砂石出廠檢驗、型式檢驗項目和組批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依據供需雙方協商要求可增加相應出廠檢驗項目,每批產品出廠應隨貨簽發出廠檢驗報告單。
四、生態環境保護
(十二)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體系,生產廠區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中一級標準,位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廠區污水排放符合《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6/ 852要求。采用濕法工藝的項目配套建設廢水治理設施,將洗沙廢水及其他生產廢水收集處理。水重復利用率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中表5“其他礦山工業采礦、選礦、選煤等”行業類別“水重復利用率90%以上”的要求。廢水排放、廢水回用應安裝流量計量設施。機制砂石項目企業應定期對外排廢水開展重金屬項目監測,同時應嚴格控制水處理過程中絮凝劑的用量,嚴禁隨意添加,盡可能降低絮凝劑在砂石骨料中的殘留。
(十三)機制砂石生產企業生產線應做好粉塵污染防治。企業應對生產線破碎、篩分及輸送等生產環節采取封閉措施,對所有揚塵點設置收塵裝置。粉塵排放濃度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的有關規定,并滿足廠區所在地區的環保要求。對無組織排放的揚塵場所,應采取噴霧、灑水、封閉等防塵、抑塵措施。
(十四)機制砂石生產線應配置消聲、減振、隔振等設施。工廠廠界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要求;廠內各類地點噪聲限值應符合《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T 50087的有關規定。
(十五)配套礦山的機制砂石企業礦山建設、生產應當符合《砂石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6)的有關要求。
五、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
(十六)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應根據用能情況,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體系,落實能源計量、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機制砂石企業的萬噸產品能耗(不含礦山開采和污水處理),以石灰石等軟巖為原料的不高于10噸標煤,以花崗巖等中硬巖為原料的不高于13噸標煤。
(十七)機制砂石生產企業生產線應對各環節產生的一般固體廢棄物進行充分利用。
(十八)鼓勵機制砂石生產企業參照建材行業綠色制造相關標準要求申請綠色建材產品認證,創建綠色礦山、綠色工廠及綠色示范企業等。
六、安全生產和社會責任
(十九) 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應具有合法且穩定的原材料來源,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O00)的要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十)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應依法落實職業病防治并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二十一)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應依法納稅,不拖欠職工工資,按期足額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和失業等保險。
七、附則
(二十二)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二十三)本規范條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十四)本規范條件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我省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編輯:余丹丹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