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出臺
據介紹,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是世界上工業發達國家所走的共同道路,也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產業政策。我省散裝水泥工作始于1988年,10多年來,散裝水泥供應量從3.65萬噸增長到去年的236.55萬噸,散裝水泥率也從0.83%上升到15.63%。但與先進兄弟省、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2000年散裝水泥率比全國平均率低3.42個百分點,目前狀況也不容樂觀。其最主要原因是,現在政策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缺少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各種宏觀調控手段,袋裝水泥的生產及使用不能得到有效限制。
針對這一現狀,剛公布的《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對水泥生產企業、建設單位必須發放和使用散裝水泥均作了明確的規定,要求強制執行。主要有: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是旋窯型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必須達到60%以上,立窯型的,發放能力須達到30%以上,否則處于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新建、擴建、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發放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工程建設項目,水泥使用總量達到300噸以上的,其散裝用量應達到總量的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散裝用量則應達到80%以上,未按此規定的,對其低于規定的數量每噸處以10元的罰款;對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擅自進行現場攪拌的,對建設單位按其現場攪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處以100元罰款。
——對水泥生產企業、水泥制品企業和建設單位,未按國家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責令其限期定額繳納,并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以1—3倍的罰款。
為確保落到實處,省散裝水泥辦公室特設舉報電話:0591——755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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