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檢察院對貴州金久水泥有限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公告
本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貴州金久水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農用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發出公告,請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在本公告發出三十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反饋本院。
編輯:張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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