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屢罰屢犯”!安徽某水泥企業多次環境違法 震懾不了?
4月13日,安徽省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稱,經立案調查,依法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安徽某水泥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公告稱,2022年3月18日和3月22日,該局分別對該水泥企業進行了調查,該公司實施了包括超出排污許可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多起環境違法行為。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第二十條指出,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指出,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因違反上述條例,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超出排污許可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處罰款24萬元;2.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的行為,處罰款40萬元;3.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處罰款2.9萬元。綜上,對該公司合計處罰款66.9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4月7日,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執法人員對該水泥企業進行調查時同樣發現該公司實施了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以及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環境違法行為。該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內容對該企業作出100.8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在2015年,該公司就因擅自改動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相關參數、設置上限、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等,導致自動監控數據明顯失真被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處以罰款5萬元。
8年來3次因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以及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環境違法行為,受過3次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處罰金額累計已達170余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企業嚴重污染環境行為一犯再犯,說明了當地仍然存在違法排污、難以監管等突出環境問題。企業、環境監管執法兩個方面都需要反思。
2018年9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執法的意見》(環辦環監[2018]28號)。《意見》第一項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負第一責任。在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保障治污設施正常運行、杜絕超標排污、規范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杜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接受執法檢查等方面履行領導職責。企業分管生態環境保護的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對以上生態環境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很顯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追究沒有到位。否則怎么能想象出嚴重污染環境行為一犯再犯呢!
去年11月,生態環境部下發《關于深化生態環境領域依法行政持續強化依法治污的指導意見》。依法行政持續強化依法治污主要措施之一是持續強化生態環境執法工作。要堅持問題導向,敢于動真碰硬,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形成持續高壓震懾。也很顯然,正由于執法部門在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方面也有不到位地方,致使沒能形成持續高壓震懾。雖然對涉事企業累計行政處罰了100多萬元,但仍沒能震懾到企業就此“收斂”。
2015年出臺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明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五十九條指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條提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此外,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以上涉事企業單位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
區別于之前環保法,新環保法賦予了環保部門查封扣押、停產關閉等新的環境管理職權和對違法行為的打擊手段,并特別規定對相應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或啟動刑事司法程序,環保部門的執法地位得到了顯著提升。有關環保部門要定期加強監督管理,對環境違法行為嚴懲不貸。必要時候,采取強硬的打擊手段,依法提高環境違法成本,嚴懲突出環境違法行為。
應該說,現在環保部門執法手段相當多,但企業嚴重污染環境行為仍敢一犯再犯,說明當地執法部門在敢于動真碰硬,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方面也需改進,提升執法水平。
涉事企業應立即整改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整改情況,積極主動配合環保主管部門實施復查。要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企業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責任落實到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實施建設項目需要執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定,履行環評手續,經批準后實施。環評確定應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期望在企業努力整改和執法部門努力提高執法水平的雙重努力之下,當地生態文明建設將更上一層樓,實現良好的生態環境。
編輯: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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