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取消26項煤炭相關收費項目
取消生態建設費、煤炭管理費、公路建設基金、新農村建設幫扶款……整整16項,還有10項委托代收費項目!從今以后,山西省煤炭生產企業和用戶可以大大松口氣了。
為規范市場秩序,進一步制止亂收費,促進山西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基金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8月7日,省物價局對全省煤運系統整頓和規范后繼續執行的收費(基金)項目和標準進行了明確,同時取消了煤運系統的16項收費項目,10項委托代收費項目。今后,凡未經省政府批準,煤炭運銷系統不得代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代收有關費用或基金。凡未經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均屬亂收費,一律取消。
被取消的煤運系統16項收費項目為:統配礦管理費(陽泉煤運公司)、修路費、計量費(鄉寧)、轉產基金(蒲縣)、生態建設費(蒲縣)、縣政府發展基金(蒲縣)、公路建設基金(古交、靈石、昔陽)、地方煤礦維簡費(盂縣)、中小危房改造資金(盂縣)、經營收益(盂縣)、新農村建設幫扶款(長治縣)、煤炭管理費(襄垣)、調產基金(屯留)、經銷費(屯留、臨汾)、產業發展基金或“市縣投資分紅”(晉城及6縣區)、經銷差價(山陰)。
被取消的煤運系統10項委托代收費為:企業管理費(霍州、靈石)、礦區管理費(霍州、靈石)、育林費(靈石)、安全費(靈石)、水治費(靈石)、農墾費(靈石)、林業建設基金(盂縣)、水土流失補償費(交口)、礦產資源補償費(交口)、礦區林業建設基金(交口)。
目前,繼續執行的收費(基金)項目和標準為:運銷服務費和代銷管理費,兩項收費仍按山西省物價局晉價重字(1995)148號文件規定執行,即對鐵路運輸和公路外運煤炭收取2.5%的運銷服務費;通過公路運輸的煤炭代銷費用,地方煤炭運銷企業向煤礦收取1.5%的管理費;通過火車運輸的煤炭經營費用,實行代銷的地方煤炭運銷企業,向煤礦收取代銷費4%(即煤價的3%管理費,1%損耗費)。運銷服務費和代銷管理費政策延續到2009年8月底。中國太原煤炭交易市場交易服務費,收取的范圍為進入市場交易的煤炭,標準為向買賣雙方每噸煤各收取0.10元。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查驗補征,按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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