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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發布《河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實施辦法(試行)》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 · 2021-11-29 17:16 留言

河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工作,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河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以下簡稱“治超”)非現場執法工作。

本辦法所稱治超非現場執法是指在貨物運輸主要通道、重要橋梁入口、貨運源頭出口等路段和節點,設置貨車超限運輸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自動檢測、拍攝和記錄通行車輛號牌、軸數、車貨總質量和超限量、超限率、檢測時間、檢測地點等信息,經審核確認后,依法對違法行為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理的執法方式。

第三條

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超非現場執法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將治超非現場執法建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予以保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時,公路管理機構應將治超非現場執法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作為公路附屬設施一并列入工程預算,征求同級執法機構意見,與公路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運行。

已通車公路,可以結合當地治超工作實際,將治超非現場執法技術監控設備作為公路安全防護設施,按照有關規定規劃建設。

第六條

治超非現場執法系統由檢測預告標牌、車輛超限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超限信息提示設備和必要的交通標志標線等組成。

檢測預告標牌主要包括車輛進入非現場執法路段或區域的提前告知。

車輛超限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主要包括動態稱重檢測設備、車牌識別抓拍設備、視頻監控設備和信息數據智能處理系統等。

超限信息提示設備主要包括可變情報板和標牌,實時顯示車輛超限信息,告知卸貨場所在位置。

第七條

治超非現場執法動態稱重檢測設備應當符合GB/T 21296《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等國家及行業技術標準;車牌識別抓拍設備應符合GB/T 28649《機動車號牌自動識別系統》等相關規定和有關要求;視頻監控設備應符合GA/T 995《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視頻取證設備技術規范》等相關規定和有關要求;交通標志標線應符合GB 5768《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相關規定和有關要求。

第八條

車輛超限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檢定。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九條

治超非現場執法設備建成后,由省轄市或直管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正式啟用前,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并提前15日將位置、基本功能等向社會公示。

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將治超非現場執法設備統一接入省級治超信息系統。未接入省級治超信息系統或未按規定公示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利用車輛超限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發現涉嫌違法超限運輸行為,應當進行現場告知提示,通過設立的標志標牌、顯示屏等,引導車輛到指定卸貨場卸貨并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治超非現場執法按照信息采集、數據審核、違法信息告知、立案調查處理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車輛超限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數據信息,應當清晰、完整、準確地反映車輛基本特征、檢測數據等,并自動進行超限判定。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車輛外觀、號牌、軸數等車輛基礎信息(含車輛正面、側后面2張照片);

(二)設備編號、檢測時間、檢測地點、行駛方向、車貨總質量、最大允許總質量、超限噸位、超限率等,以及通過技術監控檢測區域5秒以上視頻;

(三)涉嫌違法超限運輸貨運車輛所有人的姓名(企業名稱)、聯系電話、住址等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執法機構應當安排專人對車輛超限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涉嫌違法超限車輛數據信息進行審核,主要包括:

(一)檢測時間、檢測地點、車輛軸數、車貨總質量、超限比例等信息是否完整;

(二)抓拍的車輛外觀、號牌、車輛正面和側面圖像是否完整清晰;

(三)檢測車輛與抓拍車輛是否匹配,車輛軸數與實際車型是否匹配;

(四)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是否處在檢定證書有效期內;

(五)檢測車輛是否屬于專項作業車等非載貨類車輛;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數據信息。

第十四條

執法機構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無法識別涉嫌違法超限運輸車輛號牌的,可以利用貨運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公路視頻監控系統、公安交警緝查布控系統等進行大數據比對分析,審核確認車輛號牌等基礎信息,形成固定電子證據。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執法機構應當錄入違法數據庫:

(一)車貨總質量超過交通運輸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的限定標準的;

(二)車輛超限運輸違法事實清楚,當事人基本信息及地址、聯系方式明確的;

(三)相關證據材料足以認定違法事實的。

發現違法車輛號牌為外省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總統計,每季度報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抄告至車籍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經審核,對以下情形可以作為無效數據進行處理:

(一)抓拍圖像不清晰,無法確認車輛號牌的;

(二)檢測車輛與抓拍車輛不匹配的;

(三)檢測數據背離經驗認知明顯不合理的(設備異常);

(四)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未經檢定合格、維護期間或超出檢定證書限定范圍采集的信息;

(五)同一違法超限運輸行為被重復記錄或者已被其他執法機構立案查處的;

(六)專項作業車等非載貨類車輛;

(七)已辦理超限運輸許可,且按許可要求合法運輸的;

(八)其他不能認定檢測數據及有效證據的情形。

第十七條

執法機構對錄入違法數據庫的數據信息,應當在30日內制作《超限運輸違法行為告知書》,通過手機信息或信函等方式,將涉嫌違法車輛號牌、違法時間、違法地點、違法事實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告知當事人,要求其在30日內到指定地點或利用交通運輸執法案件自助處理系統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涉嫌違法超限運輸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調查處理的,執法機構應當及時立案并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采取電話、書面及其他信息化等方式進行陳述申辯,執法機構應當以筆錄、錄音等方式如實記錄。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依法要求組織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二十條

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公示車輛違法超限運輸信息,推廣應用河南省交通運輸執法案件自助處理系統,實行網上“不見面”辦案,并通過電話、互聯網、公眾號等信息化手段,為當事人查詢處理違法超限運輸記錄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收到《違法行為通知書》后,不陳述申辯或者經復核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的,執法機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執法機構制作的《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除可以當場送達外,還可以采取郵寄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無法郵寄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收到《超限運輸違法行為告知書》后,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接受調查處理的,執法機構依據以下情節,可以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

(一)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的處罰標準減輕50%實施處罰;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1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的處罰標準減輕30%實施處罰。

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30%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的處罰標準實施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鑒于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一定的誤差,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5%以內的,按未超限運輸處理。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通過現場提示主動到指定卸貨場卸貨、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或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監管:

(一)將其列為重點檢查車輛,利用信息化手段將車輛違法信息推送至綜合交通運輸管理服務平臺,由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駕駛員誠信考核范圍;

(二)對符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界定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情形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當事人名單,依法納入“信用交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對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駛、急剎車、反復倒車過磅檢測、壓邊壓縫偏離稱重設備、多車輛并排或首尾緊隨等方式逃避檢測的,執法機構可以參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車輛超限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搜集的不按車道行駛、逆向行駛、故意遮擋或污損號牌、未懸掛或不按規定懸掛號牌以及偽造變更機動車號牌等違法信息,由執法機構抄告給當地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治超非現場執法違法信息審核、告知、處罰和推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立案、未按時告知和推送違法信息、未按規定實施處罰等情形的,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九條

涉嫌違法車輛車籍地執法機構應當督促車主或運輸企業及時接受非現場調查處理,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執法機構核實違法車輛基礎信息,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駕駛人、運輸車輛、運輸企業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堅持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對路面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車輛有非現場執法案件未處理的,應告知當事人一并處理。

第三十一條

執法機構應按照“誰執法誰普法”原則,堅持以案釋法,做好治超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宣傳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行全省治超非現場執法工作季度通報制度,對各省轄市、直管縣(市)處理率、結案率、信用聯合懲戒等指標進行量化評價,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評價。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編輯:梁愛光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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