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解讀生態保護修復項目中砂石料的綜合利用、銷售和收益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一些地區生態系統受損退化問題突出、歷史欠賬較多,生態保護修復任務量大面廣。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對生態環境領域的歷史欠賬進行“償還”,但是生態保護修復任務不僅僅是量大面廣,而且責任主體滅失或缺乏情況嚴峻,地方政府參與又需要大量資金,財政支持困難。比如,部分區域礦山修復費用動輒數億、數十億,甚至遠高于礦山開采上繳的地方財稅,政府全資對廢棄礦山等生態修復項目進行修復難度極大,需要引入社會資本和相關企業參與。
為了加快生態保護修復的步伐,近幾年部分地方政府積極引入相關企業,參與廢棄礦山和河湖生態修復治理等生態保護修復項目,項目中多余的石料用來生產砂石產品并對外銷售,緩解砂石市場需求。但是卻出現以各類生態保護修復為名來盜采砂石的多起案例,讓政府對積極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企業有了戒心,也嚴重阻礙了部分企業想真心實意、合法合規地做好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初心!如何降低廢棄礦山修復、河道整治等生態保護修復的成本,并讓修復企業合法合規地實現收支平衡,成為當前的熱點、難點!
為進一步促進社會資本參與生態建設,加快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意見》從總體要求、參與機制、重點領域、支持政策和保障機制五大方面出發,全面、系統、有針對性地規定了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鼓勵和支持性政策,為各地政府主導、相關社會資本和企業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吃下了“定心丸”。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21年11月23日下午3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自然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自然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表示,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賦予生態保護修復主體一定的權利。一是使用權,《意見》規定了對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修復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允許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從事旅游、康養、體育,包括農業設施的產業開發;二是優先權,對社會資本投入并完成修復的國有建設用地,如果用于經營性用地建設項目的,在同等條件下,該生態保護修復的主體在公開競爭中具有優先權;三是轉讓權,社會資本投資修復并依法獲得的土地、海域的使用權等相關權益,在完成修復任務后,可依法依規流轉并獲得相應的收益。
在產權激勵方面,明確對集中連片修復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主體,可以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從事相關產業開發;完成生態修復的社會主體,可以優先在完成修復的建設用地規模內獲得自然資源開發權益,并從相關產權關聯權益中獲得豐厚回報。在資源利用方面,明確依據方案及其工程設計,對于施工中產生的剩余土石料等資源,可以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從交易中獲得回報。按照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和工程設計,對于合理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還有河道疏浚產生的淤泥、泥沙,允許生態保護修復主體無償用于修復工程,納入成本管理。如果還有剩余的,允許進入市場交易,并保障生態保護修復主體的合理收益。
編輯:戴冬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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