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通過立法建立戰略煤炭儲備
即將在6月29日出版的《中國日報》(China Daily)報道說:正在修訂中的《煤炭法》和起草中的中國首部《能源法》很可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中國將要建立戰略煤炭儲備,《中國日報》記者日前從兩部法律的立法專家處獨家獲悉。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煤炭信息研究院院長黃盛初告訴記者,正在修訂中的《煤炭法》將在修訂草案中新增10項法律制度。其中首條就是規定將要建立戰略煤炭儲備的法律條款。
“我們已將建立戰略煤炭儲備的法律制度加入到《煤炭法》修訂草案中。關于如何建立戰略煤炭儲備,具體儲備多少等技術問題,將有后續相關執行條例和法規明確規定,”黃盛初透露說。
吳鐘瑚,中國首部《能源法》起草專家組常駐專家,向中國日報記者證實了黃盛初的說法。
吳鐘瑚教授告訴記者:正在起草中的中國首部《能源法》也可能做出類似的建立戰略煤炭儲備的立法規定。“戰略煤炭儲備在國外已有先例,我們也在考慮是否建立類似的儲備,并在立法中加以體現。”
當然,最終關于戰略煤炭儲備的立法內容仍需進一步論證和人大的正式批準,吳鐘瑚教授補充說。
《煤炭法》修訂草案日前己通過發改委主任馬凱主持的委內辦公會議的首次討論。作為修訂小組副組長,黃盛初表示將力爭在年內將《煤炭法》修訂草案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審議。“明年,我們希望《煤炭法》修訂草案能提交人大審議,” 黃盛初強調。
黃盛初領導的煤炭信息研究院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發改委)的委托,正在積極修訂1996年頒布實施的《煤炭法》。
吳鐘瑚教授認為由于頒布時間較早,現行的《煤炭法》已不能適應目前煤炭生產和流通市場的新環境,因此《煤炭法》修訂工作迫在眉睫。
除了包括戰略煤炭儲備在內的10項新增法律制度以外,修訂小組還修改完善了現行《煤炭法》中的10項原有條款。其中一項是關于煤炭企業審批制度。修訂后的條款提高了新申請煤炭企業審批門檻。不僅從資金上提出要求,在管理能力和技術上也設置門檻,以加強對煤炭行業監管。
黃盛初介紹說修訂小組對現行《煤炭法》中關于煤炭產業規劃和煤炭加工利用相關條款做了修訂。《煤炭法》修訂草案規定全國13個主要礦區將加強統一規劃,不準重復批礦。
關于煤炭加工利用,黃盛初稱《煤炭法》修訂草案鼓勵集中和規模化的項目,杜絕分散盲目發展高耗能項目。有實力大公司的規模化和可持續的項目最有可能得到綠燈放行。
雖然《煤炭法》修訂草案沒有對外資進入國內煤炭產業做出規定,黃盛初建議國家應該在這方面出臺相應的政策。
“和國外公司合作,國內同行能在技術和管理能力上受益。同時,這樣做也使我們有機會和國外公司合作聯手開拓海外市場,” 黃盛初說。
當然,在和國外公司合作的同時,如何確保國內優質煤種和資源不被國外公司控制,是仍需深入研究的課題,黃盛初強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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