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經貿委制定《配制工藝生產水泥準入條件》
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印發《配制工藝生產水泥準入條件》的通知
各市經貿委(經局):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進一步推進水泥行業節能降耗、減少排放,根據我省水泥工業結構調整與發展的實際,我委制定了《配制工藝生產水泥準入條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經貿委
二○○七年四月十日
配制工藝生產水泥準入條件
配制工藝生產水泥是指將硅酸鹽熟料和石膏共同粉磨,其它混合材單獨粉磨,然后在攪拌系統中混合均勻加工制成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的水泥生產工藝;或用其它企業生產的硅酸鹽水泥為原料,摻入經過粉磨的混合材混合均勻加工制成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的水泥生產工藝。為確保配制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的水泥產品,根據原國家經貿委《關于以混合工藝生產水泥有關問題的復函》(國經貿廳運行函[2001]848號)精神,結合我省水泥工業結構調整與發展的實際,制定配制工藝生產水泥準入條件。
一、工藝與裝備
(一)參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0號),配置水泥生產線索單線規模應大于60萬噸/年。
(二)生產線應具備原材料儲存、混合、成品均化、儲存等功能完善的生產工藝設備和設施,各種原材料的最低儲存期應符合:作為原料的硅酸鹽水泥或硅酸鹽熟料10天,混合材分品種儲存各10天,石膏20天。
(三)儲存成品水泥的儲庫必須配備能滿足均化要求的均化設備,均化庫應不小于2個編號的設計儲量,均勻性試驗28天搞壓強度變異系數目標值不大于3.0%。成品水泥在散裝裝車或包裝以前必須經過均化。
(四)原料配料必須彩微機控制,計量秤應精確可靠,定期標定。
(五)混料設施是配制工藝生產水泥的重要環節,應采用自動控制的混料系統,其混合的均勻性應不小于99%。混料機的生產能力應大于80噸/小時。
(六)利用原有企業設施采用配制工藝生產水泥的企業,其磨機規格直徑不小于2.4米;新建企業磨機規格直徑不小于3米。
二、原輔材料
(一)企業應建立長期、穩定的作為原料使用的硅酸鹽熟料或硅酸鹽水泥供應生產企業,生產同一個編號水泥時不得使用不同企業生產的作為原料的硅酸鹽熟料或硅酸鹽水泥。
(二)作為原料進廠的水泥熟料應采用來自日產2000噸以上新型干法生產線生產的且通過產品質量認證的硅酸鹽水泥熟料,其強度應達到55Mpa。使用進口熟料的企業必須提供商檢部門的檢測報告。
(三)作為原料進廠的水泥應采用來自日產2000噸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生產的且通過產品質量認證的硅酸鹽水泥(含PI、P II),其強度等級應比配制工藝生產出廠的成品水泥高出一個強度等級。
(四)混合材品種和摻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嚴禁摻加各種外加劑和標準中未規定的其它物質。采用硅酸鹽P II型水泥作為原料的,混合材摻量應將作為原料水泥中的混合材摻量疊加計算。
三、質量控制
(一)配制工藝生產水泥的企業只能生產通用硅酸鹽水泥。
(二)配制工藝生產水泥的企業應具備符合《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和《水泥企業化驗室基本條件》的化驗室,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三)配制工藝生產水泥的企業應加強水泥均化效果的監控,要求每2個月進行一次水泥均勻性試驗。
(四)配制工藝生產水泥選擇混合材時應根據資源情況,做好混合材的品種、摻加量的優化組合,穩定水泥質量。
(五)以配制工藝方式生產水泥必須取得水泥企業化驗室合格證和水泥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時應在水泥包裝袋或散裝卡片上注明生產廠的全稱和地址。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以原料方式購進水泥的原水泥企業品牌。
四、附則
(一)在申請化驗室合格證和生產許可證以前,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管理規定和本準入條件,制定生產工藝管理細則,明確質量要求和過程控制,并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配制工藝生產水泥的項目核準按水泥項目投資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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