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廣西發改委發布通知
桂發改價格規〔2021〕1029號
各市、縣發展改革委(局),廣西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新電力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桂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廣西百色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廣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增量配電網企業、用電戶和發電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規定,為充分發揮峰谷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積極參與電網調峰,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我區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機制
(一)執行范圍。廣西供電區域內大工業用電、專用變壓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業用電,除鐵路(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航運、石油(天然氣、熱力)加壓站、自來水生產、城鄉污水處理廠生產、污水泵站生產、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場)生產、垃圾中轉站生產等公共服務性用電外,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條件成熟后擴大到其他工商業用電。居民、農業用電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二)時段劃分。高峰時段為每日10:00-12:00、16:00-22:00,平段為每日7:00-10:00、12:00-16:00、22:00-23:00,低谷時段為每日23:00-24:00、00:00-7:00。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每年7月、8月、9月、12月四個整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1:00-12:00、17:00-18:00。
(三)峰谷比價。峰平谷比價從現行的1.21:1:0.79調整為1.5:1:0.5。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容(需)量電價不參與峰谷浮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建立峰谷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我區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新能源消納、電力供需狀況等情況,適時調整峰谷分時電價時段劃分、峰谷比價、執行范圍。
二、相關事項
(一)完善市場化電力用戶執行方式。電力現貨市場建立前,相關單位要抓緊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本通知的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以及市場電價峰谷價差低于本通知要求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二)做好政策銜接。取消蓄熱式電鍋爐和蓄冷空調等節能設備、電動汽車充電樁、農產品冷鏈物流冷庫低谷時段用電價格政策,此類用戶屬于峰谷分時電價實施范圍的執行峰谷分時電價,不屬于的可自行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選定后1年內保持不變。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粵桂縣域經濟產業合作示范區電力用戶,自行選擇執行廣西峰谷分時電價或繼續執行廣東肇慶地區相同電價政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廣西標準執行)。
(三)電網企業要對峰谷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每年3月底前,各電網企業應當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書面報告上一年度系統負荷曲線變化、負荷率變化、系統峰谷差、各時段電量、各類別用戶及重點行業用電量、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機制的收入變化等情況。
(四)各地不得自行暫停峰谷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或縮小執行范圍,嚴禁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為名變相實施優惠電價。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降低用電成本。
(五)未安裝、調試分時計量裝置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應當盡快完成計費系統調整和計量裝置改裝,所需費用由電網企業承擔,具備峰谷分時電費結算條件后應于下一個抄表周期開始執行。本次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實施范圍內的所有電力用戶計量裝置改裝和調試最遲應于2022年7月底前完成,實施范圍外的其他工商業用戶也應加快計量裝置改裝和調試。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0日起實施,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1月18日
編輯:梁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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