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政府堅決執行差別電價政策
2006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意見》,規定對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8個高耗能行業實行差別電價政策,明確了對上述行業中淘汰類和限制類企業用電實行加價的時間和標準,同時規定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已經實行優惠電價的要立即停止執行。《通知》同時從提高認識、自查自糾、堅決制止違規行為、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加強監督檢查等五個方面作了具體要求。
自治區政府在轉發兩個通知時,提出了如下意見:
一、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禁止實行優惠電價,是國家加強宏觀調控、促進節能降耗和產業調整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遏制高耗能產業盲目發展、淘汰落后生產能力、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節能降耗工作的緊迫感和危機感,嚴格按照國務院和國家部委文件精神,貫徹執行差別電價政策。
二、自2007年4月15日起,停止對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黃磷和鋅冶煉8個高耗能行業執行的優惠電價。嚴格執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定的目錄電價。要對以實行發供電聯動、協議供電、大用戶用電直供、競價上網等名義出臺的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措施進行認真清理。
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務院通知要求,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的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黃磷和鋅冶煉8個高耗能行業,按照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逐項進行甄別和分類,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將企業分類名單報送自治區經濟委員會。
四、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對實行差別電價的企業名單進行審核后,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國家要求制定實施差別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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