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一企業篡改碳排放報告 被責令限期改正
7月1日,內蒙古生態環境廳發布一則虛假碳排放報告案件通報。通報信息顯示,有群眾信訪舉報,2020年12月30日,內蒙古鄂爾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的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將2019年排放報告中部分內容篡改后,虛報給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機構進行核查。內蒙古生態環境廳調查核實,對鄂爾多斯高新材料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企業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通報原文如下:
內蒙古鄂爾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虛報碳排放報告案
【案件名稱】
內蒙古鄂爾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虛報碳排放報告案
【案情簡介】
根據群眾信訪舉報,2020年12月30日,內蒙古鄂爾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的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將2019年排放報告所附的2019年全年各12份檢測報告中部分內容篡改后,虛報給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機構進行核查。
2021年6月5日,經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公司委托的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將2019年排放報告所附的兩個分廠的2019年全年各12份檢測報告中“報告編號、樣品標識號、送檢日期、驗訖日期和報告日期”內容進行了篡改,并刪除了防偽二維碼,但該公司負有主體責任。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原《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7號)第二十六條,“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國家標準或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以及經備案的排放監測計劃,每年編制其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由核查機構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后,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提交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的規定。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原《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7號)第四十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重點排放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虛報、瞞報或者拒絕履行排放報告義務;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指派核查機構測算其排放量,并將該排放量作為其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依據。”。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于2021年6月5日,對內蒙古鄂爾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下達了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決定書(內環責改〔2021〕4號),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整改情況】
針對以上違法行為,內蒙古鄂爾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據《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有關規范要求,對所有檢測事項及排放報告重新進行了審核,并積極配合第三方核查機構完成第二次核查,確保核查真實準確,按時完成了整改。
【案件啟示】
1.國家政策鮮明,政治性強。2020年9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向世界宣示中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十九屆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進一步對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這充分表明了黨中央加快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現代化的堅定決心,體現了我國主動承擔應對氣候變化國際責任、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責任擔當。本案件的查處,對于進一步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碳達峰、碳中和”重要講話精神,提高企業踐行全面綠色轉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主動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思想行動自覺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2.案件領域新,警示效果好。新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頒布實施,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綠色低碳發展中的作用,推動溫室氣體減排,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法律依據。本案為我區首例碳排放報告違法案件,雖然適用的是原《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7號),但對于廣泛宣傳新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不斷增強企業尊法守法意識,壓實企業污染治理主體責任,督促企業依法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營造良好的法律氛圍具有重要意義,起到了警示、震懾作用,必將推動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向更加深入、廣泛的碳排放領域開展。
編輯: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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