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首張罰單!北海一項目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被罰9000多元
近日,北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專業執法一大隊辦結北海首例違規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處罰案件,依法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 9000 多元,對建筑行業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
2 月 1 日,北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專業執法一大隊的執法人員在對項目工地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廣東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項目存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北海市生產和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暫行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的相關規定。
執法人員發現該行為后,當即對相關當事人制發了《北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對現場進行取證制作現場勘驗筆錄,作立案調查處理,對該公司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違法行為開出了北海市首張違規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罰單,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第二十八條,對當事人處以相應行政處罰,開出北海首張此類罰單。經過執法人員普法宣傳教育,當事人表示認識到自身錯誤會立即改正并積極接受處罰。
現場攪拌混凝土,不僅增加了城市噪聲、粉塵污染,還對能源產生了浪費,工程建設質量也無法得以保障,屬于落后生產方式,《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此明確禁止。
下一步,北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專業執法一大隊將繼續加大對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提高建筑施工業現代化水平,助力傳統生產方式向現代化生產方式的轉變,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減少建筑施工現場的揚塵污染,推動預拌混凝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普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劃定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的具體區域和起始時間,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實施。
禁止現場攪拌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使用袋裝水泥的,按照每噸處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三)現場攪拌砂漿的,按照每噸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因違法行為人虛報、偽造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數據資料,致使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使用量無法計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積或者砌磚、抹灰作業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北海市生產和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暫行規定》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潿洲島、斜陽島除外)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
編輯: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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