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1死5傷!這起事故中水泥企業、施工單位等10人被罰
2019年11月18日16時50分左右,徐州市龍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擴建項目二期工程,在澆筑+31.5米標高層梁、板混凝土時,發生中心區樓面模板支撐系統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500萬元人民幣。
2021年2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關于這起事故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掛靠的實際施工負責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2020年3月,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政府發布了《徐州市龍山水泥有限公司”11.18“高支模坍塌事故》調查結果。其結果發現涉及多項違規。
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未按國家標準進行高大模板工程施工,高大模板及支撐體系承載力、穩定性不達標,局部堆積超載,致模板支撐系統局部失穩破壞連帶整體坍塌,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江蘇展*建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未委派項目經理等施工管理人員到項目現場施工管理。準許與本公司無任何關系、不具備相關建筑行業資質的厲某奎違規掛靠承攬工程。
2、徐州市龍*水泥有限公司在未辦理建設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未按照停工(核查)通知書(賈住建停字〔2019〕第028號)要求停工,擅自開工建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關建筑行業資質的厲某奎個人,默認厲某奎掛靠江蘇展*建設有限公司并與其簽訂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協議,且邊設計邊建設。安全生產主體職責不落實,對施工、監理單位管理不力。監理委托合同簽訂不規范,未明確總監理工程師,且監理范圍界定不清。
3、徐州市華*建筑工程監理公司未按監理合同約定派駐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實施監理。工程開工至事故發生前,未委派本單位監理工程師到崗履職。
事故責任的認定及責任者處理建議
(一)江蘇展*建設有限公司(2人)
1、厲某奎,徐州市龍*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擴建項目實際施工負責人,法律觀念、安全意識極其淡薄,不具備建筑施工相關資質;未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未組織進場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等,違章指揮,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朱某陽,江蘇展*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未委派項目經理等任何施工管理人員到事故發生項目進行施工管理;容許與本公司無任何關系的個人掛靠、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徐州市龍*水泥有限公司(2人)
3、李善福,徐州市龍*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作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施工、監理單位管理不力,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4、邱家桂,徐州市龍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擴建施工項目現場負責人,未審核厲某奎的執業資格,默認其掛靠施工企業承攬工程施工;未審核張某遠的執業資格,默認其掛靠監理企業承攬工程監理,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一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建議徐州市龍山水泥有限公司給予開除處分。
(三)徐州市華*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2人)
5、孫某,徐州市華*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在該項目中沒有委派總監理工程師等監理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一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6、張某遠,徐州市華*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外聘人員。未經監理公司明確委派負責該項目監理,指派外單位的馬安付對事發項目的實施監理;沒有編制監理規劃、專項實施細則;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實施監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一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四)相關職能部門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人)
7、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二級主任科員時某亮,負責城建計劃安排、城建工程建設、工程管理、行政執法等工作。對徐州市龍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擴建施工項目履職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8、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察大隊大隊長馮某,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違法案件的立案查處。對徐州市龍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擴建施工項目監督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江莊鎮(2人)
9、江莊鎮人民政府副鎮長邵某,對徐州市龍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擴建施工項目履職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0、江莊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管理服務中心主任李某玉,負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轄區內工程建設手續的督辦、協辦,確保村鎮工程建設的合法性。對徐州市龍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擴建施工項目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五)事故責任單位(4家)
11、江蘇展*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對事發項目管理存在漏洞,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江蘇展通建筑有限公司依法處25萬元人民幣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規定,建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停業整頓。
12、徐州市龍*水泥有限公司,在未辦理建設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未按照停工(核查)通知書(賈住建停字〔2019〕第028號)要求停工,擅自開工建設。安全生產主體職責不落實,對施工、監理單位管理不力。監理委托合同簽訂不規范,未明確總監理工程師,且監理范圍界定不清,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徐州市龍山水泥有限公司處20萬元人民幣行政處罰。
13、徐州市華*建設監理公司,未按監理合同約定派駐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實施監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規定,建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企業停止在賈汪區承攬監理工程6個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對其處6萬元人民幣行政處罰。
14、合肥水泥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未進行設計交底,未參加驗收和“危大工程”專家論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相關法規給予處理。
編輯:李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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