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資投資和并購國內水泥企業的問題
從宏觀層面上看,一是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連續多年GDP增長速度保持在8%以上,世界各國看好中國經濟發展潛力,有長期發展的空間;二是我國勞動力、資源和能源成本比較低,環境代價也相對較低;三是我國政局穩定,對外長期實行互助互利的和平外交路線,政府是守信和負責任的政府;四是我國已經加入WTO組織,全面降低了進口關稅,對現行的外匯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等等。這一切都有助于對外資的引入,使我國成了世界投資“洼地”之一。
從產業發展層面上看,一是我國水泥產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在科研、設計、施工、設備制造、工程建設等方面都有了根本的變化和質的飛躍,大大縮短了與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二是水泥產業經過多年的努力,實現了低投資、優化設計、裝備國產化、單位生產力投資成本降低、建設周期縮短,生產經營等方面達到了一個新水平;三是企業從應對激烈市場競爭和發展戰略出發,近幾年我國大型水泥企業規模擴張迅速,企業間的兼并重組力度加大。企業的這種迅速擴張和規模的擴大必然對資金的需求加大,對資金流的管理難度也隨之增加,企業的管理模式、理念都要進行重大調整。而這些正是國際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所具有的優勢。從近幾年兼并重組的事實案例看,產業資本更看重資源豐富、市場潛力較大、效益一般的區域性大中型企業,這樣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一切資源,降低收購成本。而金融資本更看重那些效益較好、短期升值空間較大的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通過有效運作以取得較高的利潤回報。
國際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對我國水泥產業的關注和進入我國水泥產業已是一個客觀事實,問題在于我們如何去應對,使它能為我國水泥產業結構調整、水泥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水泥企業經營管理理念的更新做出貢獻。與此同時,我們也要高度重視外資并購重組我國水泥企業可能發生的負面影響,特別是要重視可能發生的事實上的區域價格壟斷。政府在外資對我國水泥企業進行投資、重組并購工作中一定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予以監管和必要的指導,使其在法律和現行政策的框架內進行。為了促進和規范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商務部等六部委制定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這個行政法規是現階段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境內企業所必須遵守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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