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依法”決不只是“口號”
近日,江西省將某水泥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缺失、環境問題突出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典型案例公布。主要問題有綠色礦山只“創”不“建”、 環境污染防治管控不嚴、忽視群眾生態環境訴求和能耗雙控工作推進不力四個方面。在能耗雙控工作推進不力的問題中,案例稱,生產設備批小建大,長期超產能運行。企業環評批復產能為年產124萬噸熟料,實際建設產能擴大為年產155萬噸。調閱生產報表發現,企業2018年至2020年生產熟料均超環評批復產能。
按今年3月26日江西省工信廳關于江西省水泥熟料生產線情況的公告顯示,該水泥企業擁有2條∮4*60m水泥窯,建成日期分別為2004年10月和2009年12月。相對說還算比較早期設計的生產線。早期2000t/d規模生產線標定窯徑為4m(少量有3.95 m)。隨著設計水平提高、企業生產線管理能力的提升,窯徑為4m的水泥熟料生產線的規模提升到了2500t/d。相應的年產能從62萬噸提高到77.5萬噸。這在工信部2017版開始的產能置換辦法文件所列換算表中也可看出,窯徑4米,對應實際產能為2500噸/日。
盡管如此,但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設計產能是項目的法定產能,是其他項目所有前期工作的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排污許可的所涉生產規模基準是設計產能。因此,生產線規模設計產能定為2000t/d時,理應按此產能運行。與稍后批的同樣窯徑生產線項目相比,或許是有點“吃虧”。
《環境影響評價法》明確,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當企業將設計產能2000t/d生產線在運行中按2500t/d組織生產,增加幅度達到了25%,明顯是發生了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
2015年6月,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下發《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通知》稱,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屬于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2018年1月,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下發《水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2018〕6號)。《清單》規定,水泥熟料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為重大變動。
生產規模從2000t/d增加到2500t/d當屬規模因素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同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也應重新評估。當然,如企業按2000t/d規模運行,不需進行重新報批、評估。
這個案例對水泥行業也是個警示,類似企業還有一定數量。《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不是停留在嘴上喊喊的“口號”,而是要實實在在落實在每一項具體工作中的。對于設計產能與實際生產產能存在(重大)差異的生產線,或嚴格按設計產能組織生產;或提升設計產能,按重大變動重新申辦各項變動手續。由此涉及到設計產能增加,需進行產能置換。萬不可為了“躲避”產能置換,或“懶”,在事實上擴大生產產能。其結果必將受到懲戒,到時可真的“虧”大發了。
編輯: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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