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碳市場的未來:從區域看全國
全國碳交易市場擬于今年六月底前正式上線。首批納入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共計2225家,約占全國碳排放總量的40%。根據生態環境部要求,2021年4月30日前企業要完成2020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填報,6月30日前升級部門要完成核查工作,9月30日前省級部門要完成配額核對工作,企業將于12月31日前完成配額的清繳履約。
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主要包括:碳排放配額分配、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交易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協議轉讓包括掛牌協議交易及大宗協議交易。
2013年以來,我國建立七個碳交易試點市場。其中,北京、上海、湖北、廣東和深圳碳市場表現較好,天津和重慶碳市場表現較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國各試點碳市場配額現貨交易累計成交4.4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成交額104.31億元。廣東、湖北、深圳累計成交量位列前三位,廣東、湖北、北京累計成交額位列前三位。
從試點開市以來的交易數據看,試點碳市場普遍經歷了前期碳價走低,后期價格回調的過程。即,碳價前期走低,后期回調。
從試點成交量發生時間來看,交易活躍度“潮汐”現象明顯。即臨近履約截止日期前,各試點成交量顯著放大;年度履約完成后,成交量明顯縮小。
展望(1)配額、CCER價格有望提升。目前,中國的碳交易地方試點交易均價約為23.5元/噸,而歐盟碳市場交易價格已突破50歐元/噸,國內配額價格與海外差距大。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線后,配額長期加速收緊均價上行,CCER短期稀缺價格提升勢在必行。
展望(2)行業利潤彈性較大。垃圾焚燒發電行業、餐廚處置行業、生物質發電、林業碳匯項等行業可以進行碳減排核算收入端彈性、利潤彈性較大。
風險提示:國內有關碳交易的法律法規仍在完善中
一、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內容
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規范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活動,保護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各參與方合法權益,生態環境部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組織制定了《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加上2021年3月發布《關于加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構成了全國碳市場(發電行業)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根據全國碳市場規劃,國務院下一步將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作為碳市場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核心是由國務院賦予生態環境部足夠的權力,突破一般部門規章的行政懲罰力度,對未履約企業執行高額處罰。同時,生態環境部將繼續改革自愿減排項目體系,重啟CCER項目審批和減排量簽發,使重點排放單位能夠購買減排量抵消其排放。
1.1管理總則
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主要包括:(1)碳排放配額分配、清繳,(2)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3)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
(1)辦事機構: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通過注冊登記系統(下面簡稱注冊登記機構),記錄碳排放配額的持有、變更、清繳、注銷等信息,并提供結算服務。注冊登記系統記錄的信息是判斷碳排放配額歸屬的最終依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下面簡稱交易機構)通過交易系統組織開展全國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
(2)參與主體: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列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一)屬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二)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一)連續二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二)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
目前,全國碳市場在2019-2020年納入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共計2225家。生態環境部門于2020年12月發布了《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并公布了首批納入的2225家發電企業名單。這些企業總排放規模預計超過40億噸,約占全國碳排放總量的40%。
1.2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
(1)碳排放配額的分配管理:生態環境部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碳排放配額分配目前以免費分配為主,用于清繳企業實際產生的碳排放量,剩余部分可交易或儲備。
(2)碳排放配額的登記管理:重點排放單位在湖北注冊登記系統開立賬戶,進行相關業務操作。
(3)排放核查與配額清繳:重點排放單位編制該單位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核查結果應當作為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依據。重點排放單位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
1.3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
(1)交易設定:交易產品是碳排放配額,交易主體包括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交易途徑通過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2)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協議轉讓是指交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掛牌協議交易及大宗協議交易。其中,掛牌協議交易是指交易主體通過交易系統提交賣出或者買入掛牌申報,意向受讓方或者出讓方對掛牌申報進行協商并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大宗協議交易是指交易雙方通過交易系統進行報價、詢價并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單向競價是指交易主體向交易機構提出賣出或買入申請,交易機構發布競價公告,多個意向受讓方或者出讓方按照規定報價,在約定時間內通過交易系統成交的交易方式。
(3)交易細則:交易主體在交易機構開立實名交易賬戶,取得交易編碼,并在注冊登記機構和結算銀行分別開立登記賬戶和資金賬戶。每個交易主體只能開設一個交易賬戶。碳排放配額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價格”為計價單位,買賣申報量的最小變動計量為1噸二氧化碳當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計量為0.01元人民幣。碳排放配額的清算交收業務,由注冊登記機構根據交易機構提供的成交結果按規定辦理。
(4)風險管理:生態環境部市場調節保護機制。交易機構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實行漲跌幅限制制度、實行最大持倉量限制制度、實行大戶報告制度、風險警示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異常交易監控制度等。
(5)結算:注冊登記機構負責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統一結算,管理交易結算資金,防范結算風險。注冊登記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結算銀行,并在結算銀行開立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于存放各交易、主體的交易資金和相關款項。在當日交易結束后,注冊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交易系統的成交結果,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以每個交易主體為結算單位,通過注冊登記系統進行碳排放配額與資金的逐筆全額清算和統一交收。
1.4自愿減排核證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境內實施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減少。項目的實施單位,可以申請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其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進行核證(CCER)。經核證屬實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登記。重點排放單位可以購買經過核證并登記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用于抵銷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額清繳。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的核證和登記具體辦法及相關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北京綠色交易所將籌備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管理和交易中心,具體規則有待制定。
二、我國各試點城市碳市場交易規則
試點工作啟動以來,7個地方高度重視碳交易體系建設,根據自身的產業結構、排放特征、減排目標等情況,進行碳市場頂層設計。在此基礎上,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各項基礎工作,包括設立專門管理機構,制定地方法律法規,確定總量控制目標和覆蓋范圍,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測量、報告和核查(Monitoring,Reporting,Verfication,MRV)制度,制定配額分配方案,建立和開發交易系統和注冊登記系統,建立市場監管體系,以及進行人員培訓和能力建設等。總體來看,我國七個試點碳市場差異較大,運行效果也不盡相同,不同碳市場的配額分配機制、MRV監管機制以及違約處罰等存在較大的差異。其中,北京、上海、湖北、廣東和深圳碳市場表現較好,天津和重慶碳市場表現較差。
2.1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關鍵要素
(1)覆蓋范圍:覆蓋行業包括熱力、火電、水泥、石化、服務業和其他工業,2016年新增城市軌道交通、公共電汽車客運。行業門檻在2013~2015年度定為固定設施年排放總量二氧化碳1萬噸以上,2016年度修改為固定設置和移動設置年排放總量二氧化碳5000噸以上。報告單位的標準是2000噸標煤及以上。北京市2013年納入單位415家,2014年543家,2015年543家,2016年945家。
(2)配額分配:2013~2016年北京市的配額總量黨委每年約0.5億噸。無償分配采用逐年分配方式。配額核定采用歷史排放法、歷史強度法(電力熱力的既有設施)、基準線法(新增設施)。有償分配:預留不超過年度配額總量的5%用于拍賣,分為定期拍賣和臨時拍賣。
(3)MVP制度:發布6個行業核算與報告指南,包括碳排放檢測指南,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第三方核查報告指南編寫。
(4)交易制度:交易主體包括履約企業、非履約企業、自然人。交易產品包括BEA,CCER,林業碳匯,節能項目。交易方式包括公開交易和協議轉讓。公開交易的漲跌幅定位當日基準價的20%。交易費用:對于公開交易,履約機構雙方各支付交易經手費7.5‰,最低10元/筆;對于協議轉讓,履約機構雙方各支付交易服務費5‰,最低1000元/筆;對于非履約機構需要支付開戶費50000元/戶,年費30000元/年。市場監管方面規定了最大持倉限度和價格預警。最大持倉限制要求履約機構交易不得超過本單位年度配額量與100萬噸之和,非履約機構交易不得超過100萬噸,自然人不得超過5萬噸。價格預警要求配額日加權均價連續10個交易日高于150元/噸時組織配額拍賣,低于20元/噸時進行配額回購。跨區交易的合作區域是河北省承德市,交易主體市承德市符合條件的機構和自然人。
(5)履約制度:未履約按市場均價3~5倍罰款,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核查報告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6)抵消機制:比例上限不高于其當年核發碳排放權配額量的5%。地域限制包括本市行政轄區內節能項目,來自本市轄區內的碳匯造林項目和森林經營碳匯項目。要求京外項目產生的核證資源減排量不得超過其當年核發配額量的2.5%,優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與本市簽署應對氣候變化、生態建設、大氣污染治理等相關合作協議地區的核證自愿減排量。
北京作為市場表現較好的試點之一,其納入的控排企業最多,交易產品最為豐富,MRV監管機制對交易方式、交易地區限制、未履約處罰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北京試點碳市場健全的機制為其良好運行提供了扎實的基礎,加之以歷史法和基準法相結合進行配額分配,這樣有利于根據行業的發展不斷調整配額分配,避免了因配額過于寬松而導致市場不活躍的弊端。
2.2上海市碳排放權交易關鍵要素
(1)覆蓋范圍:覆蓋行業包括工業中的石化、化工、有色、電力、建材、紡織、造紙、橡膠、化纖,非工業中的航空、港口、機場、鐵路、商業、賓館、金融等。2016年新增加建筑業。行業門檻定為:工業2萬噸二氧化碳,非工業1萬噸二氧化碳,水運10萬噸二氧化碳。報告單位的標準是1萬噸二氧化碳。納入單位數量2013年191家,2014年190家,2015年191家,2016年310家。
(2)配額分配:一次性發放2013~2015年各年度配額。配額不可預約,但是可以跨年度使用。2016年,試點企業持有的2013~2015年度配額等量分期結轉為SHEA,2016~2018年每年結轉為SHEA的數量為其結余配額總量的1/3。機構投資者持有的2013~2015年度配額等量轉接為SHEA。結轉的SHEA可以通過本市的碳排放交易平臺交易轉讓,也可以用于履約清繳。配額核定2012~2015年度對于公用電場、航空、機場、港口業采用基準線法,對于除電力行業外的工業、以及商場、賓館、商務辦公等建筑采用歷史排放法。2016年以后,對于發電、電網和供熱等電力熱力行業,汽車玻璃生產行業采用歷史排放法;對于航空、港口、水運、自來水生產行業采用歷史強度法;對于商場、賓館、商務辦公、機場等建筑,其他工業企業采用歷史排放法。
(3)MVP制度:發布《上海市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試行)》,提出10個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核查第三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發布《碳排放核查工作規則(試行)》。
(4)交易制度:交易主體包括履約企業、機構投資者。交易方式包括公開交易和協議轉讓。交易產品有SHEA13、SHEA14、SHEA15、SHEA、CCER等。漲跌幅規則:公開交易2015年6月15日前為±30%,2015年6月15日后修訂為10%。協議轉讓交易的成交價格由交易雙方在當日收盤價的±30%之間協商確定;2015年6月15日后增加單筆買賣申報超過50萬噸(含50萬噸)的交易成交價格由交易雙方各自協商確定。交易費用方面,自營類會員和綜合類會員的會員資格費分別為5萬元和50萬元,年會費分別為0.5萬元/年和3萬元/年。碳排放權交易手續費為交易額的萬分之八,向交易雙方收取,單筆不足一元按照一元收取。最大持倉限制要求年度初始配額同一年度最大持有量不超過10萬噸+100萬噸;10萬噸以上,不超過100萬噸+300萬噸,100萬噸以上+500萬噸;未通過分配取得配額的會員和客戶最大持有量不得超過300萬噸。
(5)履約制度:未按時履約的企業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旅行配額清繳義務,并可以處以5萬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虛報、瞞報或者拒絕履行報告義務的企業未改正將面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理抗拒、阻礙第三方機構開展核查工作而未改正的,將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將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計入該單位的信用信息記錄,向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媒體向社會公布;取消其享受當年度及下一年度本是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政策的資格;將其違法行為告知本事相關項目審批部門,并由項目審批部門極其下一年度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表或者節能評估報告書不予受理。
(6)抵消機制:2013~2015年度比例限制不得超過該年度通過分配缺德的配額量的5%,2016年度使用比例不得超過企業年度基礎配額的1%。時間要求市使用產生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產生的CCER,CCER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額清繳,不包括水電類項目。
上海碳市場的市場表現也較好。MRV監管機制包含了9個行業核算和報告指南,對納入行業的碳排放核算辦法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監管機制公開透明;其次,上海對其違約企業的處罰力度是七試點中最高的,對未能按時完成履約的企業進行5-10萬元的罰款。詳細的監管制度和嚴格的處罰力度使得上海在履約方面領跑七個試點,自開市以來除2016年度外(履約率26.99%),均實現了100%履約。
2.3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關鍵要素
(1)覆蓋范圍:覆蓋行業包括鋼鐵、化工、電力、熱力、石化、石油開采。重點單位行業門檻是2萬噸二氧化碳。納入單位數量2013年114家,2014年度112家,2015年度109家,2016年度109家。
(2)配額分配:配額核定對于電力、熱力、熱電聯產行業采用基準法,對于鋼鐵、化工、石化、石油開采行業采用歷史法。無償分配的配額一次性發放,有償分配的配額通過拍賣或者固定價格出售盡在交易市場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時穩定市場價格使用。結轉規則說明未注銷的配額可以結轉至下年度繼續使用。
(3)MVP制度:發布5個行業碳排放核算組指南,碳排放報告編制指南。
(4)交易制度:交易主題是履約企業、投資機構、自然人。交易方式包括公開交易、協議轉讓、拍賣交易。配額交易限制要求配額管理單位獲得的年度配額可以進行交易,但賣出的配額數量不得超過其所獲得年度配額的50%,通過交易獲得的配額和儲存的配額不受此限制。漲跌幅要求公開交易當日基準價的±10%。交易產品包括TJEA、CCER、森林碳匯。交易費用目前對個人、機構開戶免除全部費用。市場監管方面,拍賣或固定價格出售盡在交易市場間隔出現較大波動時穩定市場價格時發布價格預警。
(5)履約制度:未按照規定履行碳排放檢測、報告、核查及遵循義務將責令限期更改,公開通報其違法行為;三年之內不會優先被提供融資服務,以及不會優先被考慮以配額作為質押標的融資方式;三年之內不得優先申報國家循環經濟、節能減排相關扶持政策和預算內投資所支持的項目;三年內不被本市循環經濟、節能減排相關扶持政策優先考慮。
(6)抵消機制:比例限制不得超過該年度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量的10%。地域限制優先使用津京冀地區自愿減排項目生產的減排量。天津市及其他碳交易試點省份納入企業排放邊界范圍內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碳排放量抵消。類型限制要求進來自二氧化碳氣體項目,不包括來自水電項目的減排量。
天津市碳市場則較為低迷,市場表現欠佳。天津市近幾年來,經濟增速放緩,2018年的GDP同比增長僅為1%,2019年前三季度的GDP同比增幅也均有所下降。經濟發展減速加之天津碳市場寬松的配額分配方法,可能是導致碳市場表現不佳的主要原因,使其出現了持續低迷的局面。
2.4湖北省碳排放權交易關鍵要素
(1)覆蓋范圍:覆蓋行業全部為工業,包括電力、熱力和熱電聯產、鋼鐵、水泥、石化、化工、汽車、通用設備制造、有色金屬和其他金屬制品、玻璃及其他建材、化纖、造紙、醫藥、食品飲料、陶瓷共15個行業,其中熱電聯產和陶瓷為2015年新增行業。門檻要求:2015年度綜合能耗6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工業企業;2016年度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和電力等七大行業設置的門檻為2013~2015年間任意年綜合能耗1萬噸標準被及以上的企業,其他行業為2013~2015年間任意一年綜合能耗6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工業企業。報告單位為1萬噸碳。納入單位數量2014年為138家,2015年度168家,2016年度236家。
(2)配額分配:配額總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額、新增預留配額和政府預留配額,其中政府預留配額為總量的8%。2014年3.24億噸,2015年2.81億噸。無償分配采用逐年發放,剩余未經交易的配額將予以收繳,未來配合現貨遠期交易,2015年預發了2015年數量10%配額,語法配額可用于交易,但是不能用于2015年的履約。配額核定方面,2014年對電力行業采用歷史法和基準線法,對于其他行業采用歷史法。2015年度對于水泥、電力、熱力、熱點煉廠行業采用歷史法和基準線法,其他行業采用歷史法。2016年度,對于水泥行業、電力、熱力、熱電聯產、玻璃及其他建材、陶瓷行業采用歷史法和基準線法,其他工業采用歷史法。有償分配方面,配額總量的2.4%(8%政府預留調整配額中的30%)可用于拍賣,啟動交易之初進行拍賣,面向控排企業和機構投資者。
(3)MVP制度:發布湖北省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檢測、量化和報告指南(試行),發布湖北省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指南(試行)。
(4)交易制度:交易主體是控排企業、投資機構者和自然人。交易方式包括公開交易、協議轉讓、遠期拍賣。漲跌幅要求公開交易當日基準價的10%。2016年7月18日,漲幅上限10%不變,跌幅下線1%。交易產品包括HBEA、CCER、遠期拍賣(2016年)。交易費用方面:采用協商議價方式實時交易的,按照不高于實際交易額的1%收取,由買賣雙方各承擔50%。采取定價轉讓方式實施交易的,按試劑交易額4%向賣方收取。市場監管方面,預留配額總額的8%,防止履約期前企業競相購買配額而導致市場出現異常波動進行回購的條件:對連續20個交易日內累計有6個交易日配額收盤價達到日議價區間最高價或者最低價時;市場供求關系嚴重失衡,流動性、延續性不足時;影響市場健康運行的其他情況,決定是否采取配額投放和回購行為。
(5)履約制度:未按時履約的按照當年度碳排放權配額市場均價,對差額部分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罰款。在下一年度配額分配中予以雙倍扣除。省政府將違約情況提供給企業社會信用、金融征信等信用記錄管理機構,違約單位將被列為誠信、信用黑名單。通過政府網站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違約單位的名單。違約單位屬于國有企業的,其違約情況將通報相關國資監管部門,納入國有企業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全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受理違約單位申報的有關國家和節能減排項目。未按時提交報告的企業,警告、限期接受核查。預期未接受核查的,對其下一年度的配額按上一年度的配額減半核定。
(6)抵消機制:比例限制不得超過該年度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量的10%。地域限制: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納入碳排放權配額管理企業組織邊界范圍外產生;與湖北省簽署了碳市場合作協議的省份,經國家發改委備案的減排量可以用于抵消,年度用于抵消的減排量不高于5萬噸。類型限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項目產生。其中,已經備案減排量100%可以用于抵消,未備案減排量按不高于項目有效計入期(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內減排量60%的比例用于抵消;非大、中型水電類項目產生;在會省注冊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鼓勵優先使用農、林類項目產生的減排量用于抵消。2016年7月8日,僅已備案的農村沼氣、林業類項目產生的CCER可用于履約,同時通知還要求這類項目位于湖北省連片特困地區,項目計入期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內。
湖北碳市場是七試點中交易集中度最低的,活躍度相對較高,僅次于北京。湖北碳市場自開市以來就采取“低價起步、適度從緊”的分配策略,使用歷史法和標桿法相結合進行配額分配,且行業控排系數和市場調節因子也在逐步收緊,在納入門檻不斷降低、納入范圍不斷擴大的背景下,湖北碳市場的“配額收緊”策略有效地刺激了市場交易,提高了市場活躍度。
2.5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關鍵要素
(1)覆蓋范圍:2013~2015年度覆蓋行業包括電力、鋼鐵、石化、水泥,2016年新增造紙、民航。重點單位的門檻是2萬噸二氧化碳。納入單位2013年184家,2014年184家,2015年186家,2016年244家。
(2)配額分配:部分免費發放,部分有償發放。電力企業和其他行業免費配額比例分別為95%和97%。配額核定分為基準線法和歷史排放法。2015年燃煤熱電聯產機組由歷史排放法改為基準線法。2013~2016年度分別有償配額計劃發放1100萬噸、800萬噸、200萬噸、200萬噸,原則上每年均分四次競價發放,面向控排企業和機構投資者。配額可以轉結至后續年度使用。
圖片
(3)MVP制度:發布《廣東省企業碳排放核查規范》、《廣東省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通則(試行)》、《廣東省火力發電企業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試行)》、《廣東省水泥企業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試行)》、《廣東省鋼鐵企業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試行)》、《廣東省石化企業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試行)》、《廣東省企業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實施細則(試行)》。核查費用方面,企業委托核查的由企業承擔,政府組織抽查的由政府承擔。
(4)交易制度:交易主體包括履約企業、機構投資者、其他組織和個人。交易方式包括掛牌競價、掛牌點選、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掛牌競價、掛牌點選的漲跌幅為當日基準價的±10%,單向競價不舍漲跌幅限制。交易產品包括GDEA和CCER。交易費用方面,免除控排企業的相關費用;綜合會員,每年繳納年費15萬元(含駐場費),入會費15萬元;經濟(代理)會員,每年繳納年費5萬元,入會費10萬元;自營會員,納入廣東省碳排放權配額交易體系的企業每年繳納年費3萬元,試點期間概念費免除。其他經批準有資格直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法人、其他組織開戶費暫免,每年繳納年費3萬元;個人開戶費1000元(暫免),年費1000元/年,若個人會員累計年交易量達到3000噸,則返還年費。服務會員,每年繳納年費3萬元;戰略合作會員,年費暫免。
(5)履約制度:未按時履約,下一年扣除未足額清繳部分2倍配額,處予5萬元罰款,公告違規、項目限制。虛報、瞞報或者拒絕履行碳排放報告義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阻礙核查機構現場核查,拒絕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罰款。
(6)抵消機制:比例上限不得超過該年度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量的10%,配額的70%以上應當是本省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產生。主要來自二氧化碳、甲烷減排項目,即這兩種溫室氣體的減排量應占該項目所有溫室氣體減排量的50%以上;非來自水電項目,非來自使用煤、石油和天然氣(含煤層氣)等化石能源的發電、供熱和余能(含余熱、余壓、余氣)利用項目;非來自在聯合國情節發展機制執行歷史會注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情節發展機制項目。
廣東碳市場的配額分配方案呈“穩中偏緊”的特性,且根據行業的特性和需求采取了不同的分配方法,配額分配方法的科學性和公平性逐步提升。除此之外,廣東碳市場借鑒歐盟的經驗,最先引入配額拍賣機制,通過部分有償的方式發放配額,可以提高控排企業對碳市場履約的重視程度,從而更加積極地參與減排。另一方面,拍賣會影響市場供求關系,及時補充市場供應,有助于短倉控排企業以相對合理的成本補足短缺倉位,從而實現履約。
2.6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關鍵要素
(1)覆蓋范圍:覆蓋行業以第三產業為主,包括工業、建筑和交通。行業門檻在2013年度為企業5000噸碳、公共建筑2玩平方米,機關建筑1萬平方米;2014年度之后,企業3000噸碳,建筑1萬平方米。報告單位是1000噸碳。納入單位數量2013年度635家,2014年度636家,2015年度636家,2016年度811家。
(2)配額分配:配額核定采用歷史強度法(部分電力)、基準法(大部分電力、水利、工業、建筑物)。既有設施原則上每三年分配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簽發當年度的預分配配額。新建設施年度配額總量的2%作為新進入者儲備配額。有償分配拍賣比例“不得低于年度配額總量的3%”,市政府可以根據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狀況逐步提高配額拍賣的比例。配額回購:主管部門每年度可以按照預先設定的規模和條件從市場回購配額,以減少市場供給,穩定市場價格。每年度回購的配額數量不得高于當年度有效配額數量的百分之十。價格平抑儲備配額包括主管部門預留的配額,新進入者儲備配額和主管部門回購的配額,以固定價格出售,且只能由管控單位購買用于履約,不能用于市場交易。
(3)MVP制度:核查機構行業指南包括深圳市組織溫室氣體量化和報告指南、深圳市組織溫室氣體排放的核查規范及指南、建筑物溫室氣體排放的量化和報告規范指南、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和報告規范及指南、公交、出租車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和報告規范及指南。
(4)交易制度:交易主體包括履約企業、非履約企業、投資機構、自然人。交易方式包括現貨交易、電子拍賣、定價點選、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漲跌幅對于掛牌競價和掛牌交易為當日基準價的±10%,大宗交易為±30%。交易產品為SZA、CCER。交易費用:交易經手費為6%,收費對象為交易雙方;競價手續費為5%,收費對象為交易雙方;交易傭金為3%,收費對象為通過經紀會員參與的投資者。價格預警:交易所應當建立大額交易監管、風險警示、漲跌幅限制等必要的風險控制制度、維護市場穩定,防范市場風險。當發生重大交易異常情況時,交易所可以采取凍結交易賬戶、暫停交易等緊急措施,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5)履約制度:未按期履約責令限期交補與超額排放量相等的配額;逾期未補交的,由主管部門從其等級賬戶中強制扣除,不足部分由管控單位繼續補足,處超額排放量乘以履約當月之前連續六個月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核查報告,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相互串通虛構或者捏造數據的,處與實際碳排放量的差額誠意違法行為發生當月之前連續六個月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
(6)抵消機制:比例限制不得超過該年度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量的10%。指定了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和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省份,優先和本市簽署碳交易合作協議的省份和地區,農業項目不受地區限制。項目類型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項目類型中的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垃圾焚燒發電、農村戶用沼氣和生物質發電項目,清潔交通減排項目,海洋固碳減排項目,林業碳匯減排項目,農業減排項目。
深圳碳市場是七試點中開市最早的,納入門檻最低,配額分配方法采取總量控制和競爭博弈相結合的方式,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的反復對策選擇中,通過有效的信息傳遞、共享與交換,實現科學合理的配額分配。合理的配額分配方式有利于激勵企業參與減排,提高市場活性。
2.7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關鍵要素
(1)覆蓋范圍:行業門檻為2008~2012年任一年度排放量達到2萬噸二氧化碳的企業。納入單位數量2014年是242家。
(2)配額分配:無償分配在2013~2014年一次分配,配額可以在后續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配額核定由企業自主申報。配額總量2014年度12519萬噸,2015年度11568萬噸,2016年度10037萬噸。
(3)MVP制度:發布重慶市工業企業碳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試行)、重慶市企業碳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細則、重慶市企業碳排放核查工作規范。
(4)交易制度:配額管理單位、其他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及自然人可以參與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交易方式為公開交易,交易產品包括CQEA和CCER。按照不超過交易成交額的7‰向交易雙方分別收取碳排放權交易手續費。
(5)履約制度:未按照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拒絕接受核查和旅行配額清繳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公開通報其違規行為,3年內不得享受節能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財政補助資金,2年內不得參與節能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評先評優活動,配額管理范圍屬本事國有企業的,將其違規行為納入國有企業領導班子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6)抵消機制:比例限制不得超過該年度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量的8%。沒有地域限制,但是類型限制要求:減排項目應當于2010年12月31日后投入運行(碳匯項目不受此限);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效;清潔能源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碳匯;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農業、廢棄物處理等領域減排。
重慶碳市場與天津碳市場類似,自開市以來處于極度不活躍狀態,這與重慶配額分配機制(配額分配先松后緊)和碳交易體系設計目標(交易是減排的工具而非目標)有關。而且重慶碳市場的交易主體較為單一、納入門檻較高,使得一般企業難以參與其中。另一方面,隨著去產能政策實施,許多傳統工業企業陸續關閉,使得符合交易條件的企業越來越少。幾個原因共同促成了重慶碳市場持續低迷的局面。
綜合來看,我國七個試點碳市場的市場表現差異性較大,這與各地能源消費結構、經濟發展水平、政府監管力度等的差異有關。全國碳市場在建設階段,應更加注重探索七個試點碳市場出現差異的原因,為完善市場機制設計和相關政策制定提供借鑒。
全國碳市場的總體部署仍從電力生產和供應業起步,將分階段逐步擴大覆蓋的行業和降低納入企業的門檻,以保證碳市場的效果、效率和公平性。爭取在“十四五”期間擴大到石油加工及煉焦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造紙和紙制品業、民航業等年綜合能耗達到1萬噸標準煤的企業。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為二氧化碳,排放源類別不僅包括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直接碳排放,也要包括電力和熱力使用的間接碳排放,這將在我國電力市場尚缺乏價格傳導機制的情況下,促進電力消費部門節電與發電部門提效的聯動,這也是我國碳市場設計有別于發達國家的一個特點。
三、我國碳市場交易情況
3.1碳排放權配額市場交易情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國各試點碳市場配額現貨交易累計成交4.4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成交額104.31億元。廣東、湖北、深圳累計成交量位列前三位,廣東、湖北、北京累計成交額位列前三位,天津、重慶累計成交量和成交額均相對較低。
(1)碳價前期走低,后期回調
從試點開市以來的交易數據看,試點碳市場普遍經歷了前期碳價走低,后期價格回調的過程。具體而言,各試點碳市場開市前半年的時間內,控排企業對碳市場政策情況不熟悉,對自身配額盈缺情況了解不充分,不敢輕易開展配額交易,碳價普遍保持在開盤價格(政府指導價格)附近;2015—2016年,試點開始階段存在的市場制度不完善、配額分配整體盈余的現象開始顯現,碳價開始探底,上海碳價一度下跌至每噸5元,廣東、湖北碳價也一度下跌至每噸10元以下;此后,隨著碳市場制度在逐年修訂中不斷完善,企業對碳市場控排的長期預期形成,配額分配方法趨于細化,配額分配整體適度從緊,碳價隨之開始回調。從整體來看,目前試點碳價變化逐步趨穩,呈現出自然的波動狀態,表明我國碳交易市場均衡機制已經形成,市場成熟度不斷提高。
(2)交易活躍度“潮汐”明顯
從試點成交量發生時間來看,“潮汐”現象明顯,即臨近履約截止日期前,各試點成交量顯著放大;年度履約完成后,成交量明顯縮小。2020年這一現象仍有體現,加之疫情的影響,成交量集中于下半年出現。然而,成交已不再大比例集中于履約前的一個月,特別是廣東碳市場成交時間明顯前移,上半年也出現了不小比例的成交,反映出企業正在積極開展碳資產管理。
3.2自愿減排市場交易情況
201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這兩個文件基本確立了中國自愿減排項目的申報、審定、備案、核證、簽發等工作流程,意味著國內自愿減排市場跨出了實質性的一步。此后,我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體系不斷完善,與此同時還推動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有效實施,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制度建設、技術儲備和人才培養方面作了積極準備。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Chinese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的入市豐富了碳市場的交易品種,降低了重點排放單位的履約成本,提升了碳市場活躍度與運行效率,也為控排企業、投資機構等碳市場參與方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自愿減排項目于2015年1月正式啟動交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在2017年3月發布公告暫停CCER項目和減排量備案申請,目前尚有待生態環境部明確最終的自愿減排交易改革方案,重啟CCER項目和減排量審批。截至CCER恢復備案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公示CCER審定項目累計達到2856個,備案項目1047個,獲得減排量備案項目287個。獲得減排量備案的項目中掛網公示254個,合計備案減排量5283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從項目類型看,風電、光伏、農村戶用沼氣、水電等項目較多。
雖然項目和減排量審批尚未重啟,但已簽發的CCER交易仍在繼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國CCER累計成交2.68億噸。其中上海CCER累計成交量持續領跑,超過1億噸,占比41%;廣東排名第二,占比20%;北京、深圳、四川、福建和天津的CCER累計成交量在1000萬噸~3000萬噸之間,占比分別在4%~10%之間;湖北市場交易不足1000萬噸,重慶市場暫無成交。
3.3減排成效
經過多年的實踐,試點碳市場減排成效初顯,全國碳市場試點范圍內的碳排放總量和強度保持雙降趨勢。與2014年相比,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湖北試點碳市場納入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分別下降了3.14%、6.05%和2.59%,完成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上海試點2019年電力熱力行業、石化化工行業、鋼鐵行業碳交易企業碳排放量分別下降8.7%、12.6%和14%。北京試點2020年碳強度預計比2015年下降23%以上,碳強度為全國省級地區最低。此外,由于碳排放管理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盈利、投資和現金流,隨著試點工作的持續推進,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參與碳市場交易提高了減碳意識,節能減排成了企業的自覺行為。實踐證明,制度合理、市場有效、監管有力的碳市場不僅可以減少納管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還可以推動經濟增長。
3.4碳交易試點的實踐經驗和挑戰
(1)建立了企業碳排放核查體系
各試點投入力量開發了分行業的核算報告指南或地方標準,建立了電子報送系統和核查機構管理制度,規定對企業的排放報告進行第三方核查,對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員的準入設立標準,實行備案和監管,以確保排放數據的真實可靠。近3000家企業2013年起連續的排放數據揭示了企業和行業的排放狀況與趨勢,為應對氣候變化決策、制定減排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支撐。
(2)建立了針對強度控制的配額分配體系
各試點在確定配額總量時均綜合考慮各時期碳排放強度下降和能耗下降目標,將強度目標轉化為行業碳排放量控制目標。此外,試點還進一步考慮優先發展行業和淘汰落后產業的安排、國家及各省份產業政策與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結構改變對碳排放的影響等行業和產業因素,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來最終確定配額的總量。
(3)建立了以自愿減排交易為主的抵消機制
試點地區在碳交易體系設計中均引入了抵消機制,即允許企業購買項目級的減排信用來抵扣其排放量。但作為配額市場的補充,如果抵消信用過量供給,將嚴重沖擊配額市場價格,因此各地從項目所在地、項目類型、簽發時間、抵消信用使用比例等方面對抵消機制的使用均進行了嚴格限制。
(4)碳金融產品市場參與度低
盡管從2014年起,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湖北等試點先后推出了近20種碳金融產品,但由于國內有關碳交易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相關業務的財務會計處理機制缺乏,試點市場流動性不足,缺乏社會資金支撐碳金融業務的持續開展,導致大部分產品市場參與度較低。種種外部性原因導致各試點的市場缺乏創新和活力,使得整體市場表現欠缺。
此外,我國碳市場當前缺乏自上而下的配額總量目標,不利于市場參與者進行長期投資決策,應根據國家即將出臺的達峰行動方案,盡快過渡到總量控制下的碳市場。全國碳市場是一項比較新的工作,各地政府部門、監管執法隊伍、控排企業、技術服務機構等的能力建設亟待跟上,以確保全國碳市場真正發揮作用。目前生態環境部主抓碳市場建設,基于本身職能的限制,其只能發展碳現貨交易市場。從國際上活躍的幾個碳市場的運行經驗來看,期貨市場才是碳交易的主要市場,期貨市場給投資者提供長期穩定的預期,能豐富碳交易品種,活躍碳市場。此外,期貨交易給履約企業提供可預期的履約成本信號,使其能盤活自身的碳資產,降低履約風險。
四、展望
我國碳市場建設提出了遠期發展目標:預期2021年完成發電行業碳市場首單交易,納入80%重點排放單位,并逐步引入國家核證自愿減排。2021-2025年間將逐步納入其余高排放行業,探索開展配額衍生品交易和配額有償分配。預計2020年之后,全國碳市場的配額將達到33億噸,覆蓋我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30%左右。當前我國已經實現了2020年的碳強度在2005年的基礎上降低40-45%的碳強度減排目標,未來全國碳市場的順利運行,預期將對我國實現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之前盡早達峰這一目標,發揮積極促進作用。依據我國宣布的碳強度(單位GDP碳排放)下降目標,即2030年比2005年下降至少65%,結合2005年的碳排放量基數推算峰值目標。我們依據2017年的碳排放量,按照已經實現的碳強度下降和65%下降的總體目標,估算2030年凈排放的峰值在108億噸。
(1)配額、CCER價格有望提升
CCER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CCER交易則是控排企業向實施“碳抵消”活動的企業購買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證量。碳市場按照1:1的比例給予CCER替代碳排放配額,即1個CCER等同于1個配額,可以抵消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但也不是想抵消多少就可以買回多少替代配額的,按相關規定,抵消比例不超過總碳配額的5%。據中國節能協會碳中和專業委員會預測,首批納入全國碳市場配額管理的電廠重點排放單位排放總量預計超過33億噸/年,按照5%的碳排放配額抵消比例,全國碳市場初期每年CCER需求量約為1.65億噸/年。北京環境交易所預測,未來全國碳市場擴容至八大行業后,納入配額管理的碳排放總額規模將達到70億噸~80億噸/年,屆時CCER需求將達到3.5億噸~4億噸/年。碳交易過程中,交易價格是關鍵因素。中國節能協會碳中和專業委員會預測,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線后,“配額長期加速收緊均價上行,CCER短期稀缺價格有望提升”。
據北京綠色交易所披露,中國的碳交易地方試點自2013年啟動,7年累計交易金額約105億元,交易量約4.45億噸,交易均價約為23.5元/噸,而歐盟碳市場交易價格已突破50歐元/噸,國內配額價格與海外差距大。從八個碳交易所2014年起市場行情走勢圖來看,北京配額成交均價最高,達55元/噸。北京配額價格長期在40元~100元/噸之間波動,2019年來穩步上升至2020年初約80元~100元/噸區間內。
(2)行業利潤彈性較大
高企的交易價格背后,是控排企業可觀的利潤。據中國節能協會碳中和專業委員會介紹,以電力行業為例,在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度電減碳可增收近為0.04元,利潤彈性約12%。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底已公示的CCER審定項目中有114個生活垃圾焚燒項目,合計處理規模達11.6萬噸/日,已通過備案的項目達24個,減排量備案項目5個,備案減排量為54.8萬噸。從審定項目所屬企業分布來看,2013~2017年,光大環境、綠色動力、偉明環保、中科環保、瀚藍環境、上海環境等已有的審定項目規模較高,合計占整體生活垃圾焚燒公開項目規模的比例達30%。再以餐廚處置為例,通過餐廚垃圾處理可減少甲烷排放,使用沼氣也可替代供熱鍋爐使用的燃煤、燃氣,這些都可以進行碳減排核算。在餐廚處置行業,單噸垃圾減排可增收18.90元,利潤彈性約19%。對生物質發電減碳經濟效益的測算結果顯示,CCER碳價在30元/噸情景下,度電收入達0.02元,對生物質發電項目收入端彈性達2.68%,利潤端彈性達21.49%;CCER碳價60元/噸情景下,度電收入將提升至0.04元,收入端彈性增至5.36%,利潤端彈性增至42.99%。而林業碳匯項目每畝儲碳量為0.9噸,每畝林可增收27元,利潤彈性高達66.73%。
在未來的投資領域,光伏、風能核電、電動汽車、智能電網,包括支撐性的火電及碳捕捉利用與存儲、儲能系統、氫能等都具有很好的前景。“一方面,碳成本顯性化會使得一些高碳行業或使用傳統化石能源的行業成本變高,那么低碳的新能源產業因此將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會有更快的發展速度。另一方面,大力發展像是新能源汽車、光伏、風電、核電等低碳產業已成為全球共識,也是全球范圍內中長期產業和技術的發展與投資方向。”此外,與碳資產管理直接相關的碳足跡核算、碳核查、碳捕捉和儲存等相關產業,也會迎來更大的發展機遇。
當前,面對即將到來的碳交易市場,碳配額的測算、碳交易價格的制定、企業如何參與碳交易等問題成為大家關注的重點。為此,中國水泥網將于2021年6月29-30日,在河北石家莊召開“第四屆中國水泥超潔凈排放技術交流大會”,探討超低排放和碳減排領域,更經濟高效實施方案,分享最先進技術理念,助力行業“十四五”綠色高質量發展。
會后將參觀石家莊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SCR脫硝示范項目,該項目依托清華大學煙氣多污染物控制技術與裝備國家工程實驗室、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進行了SCR 脫硝技術改造。
編輯:孫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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