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宿遷一水泥制品廠因環保違法被罰
宿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向宿豫區志達水泥制品廠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我局執法人員多次聯系企業無法直接送達,郵寄送達企業經營人拒收,特此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
宿遷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宿環罰字〔2021〕(1)7號
宿豫區志達水泥制品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21311MA1NBOPJ4F
經營人:顏崇志
地址:宿豫區大興鎮先進村一組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2020年10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宿豫區志達水泥制品廠(以下簡稱“你廠”)污染防治情況開展檢查。你廠從事水泥磚生產,于2014年4月建成并投產,2015年停產,2019年2月重新恢復生產至今;生產工藝為原材料(砂子、石子、水泥)混料—攪拌—放料—進料—壓制—成型—晾干—成品,在生產過程中混料和攪拌環節采取灑水降塵措施,物料堆場采取人工灑水和噴淋措施;現場檢查時你廠未生產,但有工人正在進行裝車作業,場地上堆存有水泥磚和部分原材料。你廠未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審批手續,也未開展環保“三同時”竣工驗收。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憑:2020年10月2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10月14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視頻光盤材料1份,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電費單10份,調取的宿遷市公安局大興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節選材料1份,信訪投訴登記表1份,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2份,等。
你廠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0日印發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并于2020年12月17日送達至你廠。你廠于2020年12月21日提出聽證申請,我局于2021年1月7日召開聽證會,你廠經營人顏崇志參加聽證會。聽證會上,主要就以下內容進行討論:檢查時,有車拉磚是自己用的、不是賣的,且鎮政府和城管部門都不給干了,我們已經停產,實際上也有好幾個月沒有生產,場地上也就剩四五千塊的貨,目前欠外債600多萬元,所有家產變賣了,十分困難,懇請不予處罰。你廠與我局負責該案件的調查人員分別圍繞上述問題闡明觀點,并進行申辯和質證,形成聽證筆錄予以確認。
你廠于2021年1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機器設備拆除、廠房清空等照片材料。經研究,綜合考慮你廠已拆除設備、廠房清空以及環境問題整改實際情況,故對你廠的處罰予以從輕。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廠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貳拾萬元。
限你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及《繳款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掃描《繳款通知書》上的二維碼向國庫繳納罰款,繳款后我局將采用短信息方式發送電子票據至你廠提供的聯系人手機號上。你廠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之規定加處罰款。
開戶銀行:浦發銀行宿遷分行
戶 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
賬 號:0155260022386
三、關于責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廠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六個月內改正到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或宿遷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宿遷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月19日
編輯:何欣然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