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發布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06年10月1日起實施。此次發布的《辦法》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有關規定,按照精簡效能、加強監督的原則,結合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的實際,對原國家經貿委等部門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管理辦法》進行了合并修訂。
自1985年國務院批轉原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5]117號)以來,特別是1996年《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國發[1996]36號)以后,國家制定出臺了一系列鼓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尤其是稅收減免政策,極大調動了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積極性。為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引導和規范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和加強稅收管理,從1998年開始,原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工作,并相繼出臺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管理辦法》。經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機組),才可以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
新《辦法》體現了以鼓勵資源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為核心,以加強效能、監督管理為重點,建立更加規范、更加有效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制度。同時,與原《辦法》相比進行了較多方面的修改,除對申報條件、認定內容及審查程序、審查時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外,還充實完善了認定條件,明確了審批權限,增加了量化指標,使認定條件和標準更加規范統一。此外,《辦法》突出了各部門相互配合和緊密協作的工作機制,為加強監管措施,《辦法》還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了資源綜合利用監督檢查制度和糾錯制度,以及對通過認定企業和大宗綜合利用資源來源的動態監管,并實施統計報告制度等內容?!掇k法》共6章34條,包括總則、申報條件和認定內容、申報及認定程序、監督管理、罰則和附則?!掇k法》的發布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引導和推動資源綜合利用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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