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東水泥于2006年6月30日收到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退還增值稅2000萬元,全部計入當期利潤總額。退稅事項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財稅字 [2001]198號文件規定來執行的,即對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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