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建設項目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5月9號,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
按照該條例要求,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熱水和照明等,應當優先采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使用以黏土為原料制成的墻體材料和砌筑材料,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不得使用袋裝水泥。建設單位違反該條例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條例》對于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督管理單位等違反《條例》的行為都做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該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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