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程》頒布
為加強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提高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產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于3月1日頒布《江西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4月1日起施行。
《規程》共7章41條,對生產企業的質量行為作了詳細規范,進一步明確了江西省各級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在生產企業質量管理監督中的職責。
《規程》對生產企業質量管理的組織機構、管理體系、人員,以及原材料、配合比設計、生產過程、出廠產品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一是對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制度和人員的要求。要求生產企業要設立質量管理機構,并建立內部試驗室,明確了質量管理職責和人員要求,以及質量管理控制所必需的質量管理制度、質量控制記錄和臺賬、檢(試)驗儀器設備的管理和比對驗證與檢驗等要求。二是從嚴管理原材料的質量。要求企業采購原材料須選擇有資質的合格供方,須符合國家、地方及行業現行標準和規范要求,堅持先檢驗,后使用,嚴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同時對原材料的進場、堆場和各類筒倉進行了嚴格規范,并要求建立原材料進場臺賬。原材料進場封樣存放時間規定集料不少于5天,摻合料不少于7天,外加劑、添加劑不少于10天。三是規定了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配合比的設計須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標準和重新設計的情形。明確了企業儲備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干混砂漿、混拌砂漿)配合比的種類、相關資料,以及明確了配合比設計、使用要求。每年應根據上一年度的生產情況和統計資料結果,對原有配合比進行確認、驗算或重新設計。四是強化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明確了混凝土、砂漿拌制設備和拌制時間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以及企業拌制混凝土(砂漿)時的相關要求;生產計量設備的校準由法定計量部門定期檢定(或校準),規定了計量設備有效期內的自校要求,同時對生產計量記錄進行了相應規定。五是對出廠產品的質量管理。統一了《產品合格證明書》、《產品交(發)貨檢驗報告》格式;出廠產品須嚴格檢驗,符合質量指標;規定了產品出廠和交貨檢驗的取樣、試件制作、養護、試驗和檢驗評定,以及運輸和驗收須符合的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同時明確了不合格品的處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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