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工程砂石允許依法對外銷售 收益納入財政管理
日前,廣東省人民政府向省內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印發了《廣東省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方案》。隨后,有群眾在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進行咨詢提問:
《方案》中的第(十一)條“推動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統籌利用”,提到“對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域內按照生態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許依法依規對外銷售”,是否可以理解成為:該類型項目建設過程中采挖的砂石,可以企業依法依規自行銷售,而不需要經過當地政府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銷售?
針對這一問題,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答復如下:
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土屬于國有資源(資產),因此應由地方政府進行處置。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我省建筑用石料資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的第八條規定,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土,除項目自用外允許依法依規對外銷售,銷售收益作為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納入地方財政管理。
編輯: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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