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利益驅動與制度規范間的博弈
由在建住宅傾覆事故引出的幾點反思
利益驅動要合乎自然法則,不合法則就會出亂子。社會的運行總有規律可循,法和制度是社會秩序的體現,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我們的社會方能健康安穩
大千世界有時會出匪夷所思的奇案,一幢在建住宅高樓“呼啦啦仰面傾倒”,社會各方議論紛紛。如今,專家對事故原因已有認定,涉案人員被依法、依紀律處理。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自第一時間開始組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專項調研,舉一反三,從監督政府行政行為和制度層面,做更為深入的探究和總結,昨日已作出報告。筆者參與此項調研,形成三點反思。
一,利益驅動的“烈馬”由什么來“駕馭”?
市場經濟的優點是“充分開發與勞動者、投資者、經營者的勞動、投資、經營成果相聯系的積極性和才能”,由此極大地釋放人類的動能,使財富涌流。而“優點”常常伴隨著“缺點”,利益驅動過火,駿馬變成難以駕馭的“烈馬”,就會造成社會的危害。對市場的主體——企業來說,有這樣三根“指揮棒”左右企業主的行為,利潤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效能最大化。據專家說,“倒樓”主因在于一邊10米高堆土和一邊挖基坑形成的壓力差(即橫向“剪斷力”),軟土地質使地基難以承受而導致高樓傾覆。那么,為什么要這樣“堆土”呢?立案調查的結果是,這可以減少約100萬元的建設成本!開發商獲利是以“億”計算的,從“利潤最大化”角度看,此舉叫做“陰溝里翻船”。
在工程質量調研中,不少人反映,一些建筑產生質量問題的重要原因是“低價中標”。應該說,在保證建筑質量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建筑成本,“合理低價”當然好,但一味追求“低價”,就可能降低技術和材料等級而出質量問題。市場競爭要求企業生產更多“價廉物美”產品,會迫使創造更新更先進的技術、更好更便宜的材料,這是進步;然而,它也會迫使有些人“偷工減料”,或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隨意壓縮工期,或壓低工程造價,以粗糙的技術、用工、不達標原材料湊數,或壓價競爭、違法轉包分包、非法掛靠,這就造成了建筑物安全隱患,成為社會危害。市場經濟的一個原則是“等價交換”,消費者一方付出“真金白銀”,而且購買的房子是“百萬級”消費品,不少人首付后還要“背二三十年債”,開發商一方給予的倘若不是“真價實貨”,這就失去誠信、失去公平,會形成“惡”的市場經濟。既然開始認識到“低價中標”有害,我們期待有關部門對招標時的建筑質量保障有專門制度,政府有關部門應承擔起監督、監管職責,駕馭狂奔的“欲望之馬”。
二,監理何以成了“軟肋”?
調研中參加監理人員座談會,了解到他們中間有相當數量是退休返聘人員,取薪于工程的老板,故而自嘆“我們是弱勢群體”。本來監理是監督施工單位,也應當監督開發商所為,但因拿著開發商的工資,“吃人家的嘴軟”,發現有什么“不足”,對施工單位還能夠“低聲”發話,但如某項不當之舉是開發商的決定,就會“啞火”,敢提意見也最多“適可而止”、“意思意思”罷了。“過程監督”常常變成“程序”而形同虛設。更可怕的是,有時還出現監理人員失缺、脫崗的問題,蓮花河畔景苑事故中出現這邊堆土那邊挖坑的“自毀式”的“低級錯誤”,居然無人發現!
建房的老板組合了房屋建造全過程的勘察、設計、審圖、施工、監理、材料供應等環節,一般來說,在競爭激烈的市場里要站住腳,他們應該有“樹品牌、講質量”的意識和要求,但在各種要素的權衡、拿捏中,“利潤最大化”往往有更大的權重。實質上,開發商是“最終產品”的生產者,是“供應商”,房子是購房者居住的,“最終產品”的消費者是購買者,即“小業主”。監理人員應該是“小業主”的保障者,對“小業主”負責。乖乖聽從開發商的使喚,讓“大業主”頤指氣使,實在顛倒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因此,建筑監理的制度設計和政府監督中,我們應該考慮和重視這個問題。
三,地方法規、規章能發揮更大作用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和上海的建筑業有了超常規的發展,同時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應運而生。國家有《建筑法》,上海地方法規有《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等,政府相繼出臺的建筑質量管理、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監理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建筑物使用安裝玻璃管理等系列規章,有的針對施工中的突出問題,已經具體到《控制住宅工程鋼筋混凝土現澆樓板裂縫的技術導則》、《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等工藝性制度。這次“倒樓事件”,讓人們進一步了解了上海“軟土地層”的不可測因素。早些年,在建造南北高架與延安路高架交接處樁基時,開始打不下去,曾經一時風起“此處是龍脈”的“傳說”,以后換上一個勞模施工隊,以24小時連續打樁方式穿透“硬土層”,取得成功,也消解了謠言。上海在建地鐵工程中也曾因地層特殊“吃過虧”。調研中,我與一些同志提出對付上海地下的“未知世界”,應該有一部《上海市特殊地層建筑管理規定》的規章,加強對“未知世界”的探秘和駕馭,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能。據說,有關部門正設法回應這方面的呼吁,準備啟動“上海不同工程地區分區特征及工程風險”的調研。
總之,利益驅動要合乎自然法則,不合法則就會出亂子。社會的運行總有規律可循,法和制度是社會秩序的體現,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我們的社會方能健康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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