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制品企業成本管理規程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成本條例)、財政部《國營工業、交通運輸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及《國營工業企業成本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核算辦法),結合水泥制品企業特點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水泥制品企業在成本管理中,必須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規、嚴格遵守國家的財經紀律和法令制度,劃清職責分工,明確經濟責任,講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條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做好成本的預測、計劃、控制、核算、考核和分析工作,努力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增加社會財富。
第四條 本規程適用于國營水泥制品企業(含石棉水泥制品企業、水泥船企業、水泥建筑構件企業,不含加氣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企業)。
水泥制品集體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成本開支范圍
第五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地方建材主管部門需要對本規程成本開支范圍的具體規定補充時,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查同意后執行,并報國家建材局財務司備案。
第六條 根據《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對水泥、砂、石的定額損耗率規定限額為:水泥≤5%、砂、石≤6%。高出限額或增補其它大宗材料定額損耗率企業,應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條 根據《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水泥壓力管及水泥電桿等產品的金屬模具,均按低值易耗品處理。其它低值及易耗品與固定資產的具體劃分,由企業提出報上級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確定。
第八條 大修理與中小修理的劃分應按國家建材工業局《全民所有制建材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有關大修理范圍的規定執行。屬于大修理開支范圍的,不得再次列入成本。
第九條 按國務院規定,企業的技術開展費用,除《成本條例》中規定的可從成本開支的費用外,為開發研制新產品、新技術所必需的單臺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試驗裝置、試制用關鍵設備、微機構置費及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于財會電算化的單個系統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微型電子計算機購置費,數額較小的,可以攤入當年成本,數額較大的,允許企業分三至五年攤入新產品成本或全部產品成本。
第三章 基礎工作
第十條 為奠定成本管理的可靠基礎,企業必須加強定額管理、健全原始記錄,嚴格計算、驗收和物資發放盤存制度,制定廠內計劃價格,以便做到核算有依據,考核有標準。
第十一條 加強定額管理。凡屬原材料、燃料、動力、工具消耗以及工時、設備利用、物資儲備、資金占用、費用開支等都要制定定額。消耗定額以數量表示。工時定額亦可用產量定額替代;設備利用定額即設備臺時定額和利用率,應分別以產品計量單位和百分比表示;物資儲備定額有原燃材料、半成品、產成品備定額等,應以數量表示;資金占用定額有儲備資金、生產資金、產成品資金占用定額,應以金額表示;費用開支定額可以金額綜合反映。
定額擬定要根據企業生產技術的現實情況,參照本行業的平均先進水平,既要保證定額的積極先進,有奮斗進取的作用,又要切實可行。定額核定,年度以內基本不變。隨著生產技術的改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在每年編制計劃之前,應對各項定額進行必要的復查和修訂。
第十二條 健全原始記錄。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設計完整、系統的原始記錄。原、燃材料及各種物資的收發領退,動力、蒸氣的消耗,自制配備件的加工入庫和領用,勞務、工時的發生,工資發放,產品質量檢驗,材料及混凝土的分析化驗,產成品的入庫與發運以及各項費用支出等,都應填制完整、準確、真實的原始記錄。原始記錄與成本計算有關的格式、內容的設計,由企業計劃統計、生產工藝及財務部門會審確定,并提出原始記錄在填寫方法,報送時間、傳遞程序、存檔保管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條 嚴格計量管理。按產品系列、生產區域設備機臺等條件,添置完備的計量檢驗儀器儀表,配備必要的計量檢測人員,嚴格計量檢驗,并加強計量設備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校正,保證計量準確。
第十四條 嚴格財產、物資收發盤存制度。各倉庫保管員要堅持在收發過程中隨時進行卡實核對。已建立余額核對法的企業,材料核算員按月與倉庫進行帳卡余額核對。尚未建立余額核算法的材料核算員要按月與倉庫進行帳卡數量核對。
水泥、砂石、煤炭等大宗原燃材料及在各生產工序中的在產品、半成品收發結存情況,由計量、供應、生產、統計、財務等部門有關人員參加,按月進行盤點。防止大盈大虧一次性出理的不正常現象發生。
固定資產除增減變化時應隨時盤點鑒定外,年末應清點盤存一次。
第十五條 制定廠內計劃價格。大中型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健全廠內計劃價格制度,對原燃輔料,備配件、低值易耗品、水、電、氣、風、在產品、工時等,制定統一的廠內計劃價格。同時編制便于查詢的價格目錄。小型企業根據需要與可能酌定。
(一)原燃輔料、備配件、低值易耗品的計劃價格應根據其采購成本制定,包括:買價、外地運雜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整理挑選費用(包括整理挑選中發生的損耗,并扣除下腳、廢料價值)。計劃價格目錄由供應部門負責制定,財會、審計部門負責審定。
(二)水、電、蒸氣等計劃價格由輔助生產車間核算員與廠財會部門根據已有實際成本、目標成本或據實測算的單位成本制定。
(三)設備維修結算計劃價格。如按維修工時定額結算,應制定工時計劃價格;如按維修項目結算,應制定維修項目價格表。設備維修結算計劃價格應由設備管理部門制定,由財會及審計部門審定。
(四)運輸計劃價格。包括汽車運輸單價、火車、汽車裝卸單價等,按生產組織的實際情況,由有關部門制定噸公里或貨物計量單位運輸、裝卸價格,財會及審計部門審定。
(五)在產品、自制半成品、入庫成品的計劃價格,由財會部門根據實際成本資料制定,由審計部門審定。
為縮小廠內計劃價格與實際成本的差距,企業每年在編制下一年度計劃之時,應檢查修定一次,對差距較大部分編出目錄予以調整。
第四章 成本管理責任制
第十六條 企業在廠長的領導下實行成本管理責任制。廠長對成本管理的職責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國家的財政方針政策,遵守財經法規制度,完成國家下達的成本任務,對企業經濟效果負完全責任;
(二)實行分級分口管理,組織各職能部門及基層單位,建立縱橫聯結、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成本責任管理體系;
(三)充分發動群眾,努力增產節約,提高質量,降低成本。
第十七條 企業的總會計師協助廠長具體領導和組織成本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簽署成本計劃,監督、檢查、分析計劃的完成情況,提出降低成本的措施,協調各部門、車間與財會部門的關系;組織開展群眾性的經濟核算活動,挖掘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的潛力;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宣傳國家有關成本管理的方針政策,對企業的經濟效果負責。
第十八條 企業的總工程師協助廠長做好技術經濟方面的成本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企業的技術經濟指標,使技術與經濟相結合;對企業的挖潛革新、提高質量、降低消耗,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善勞動組織等方面的技術組織措施,必須保證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并對各項經濟技術措施的經濟效果負責。
第十九條 企業的財會部門,在廠長、總會計師的領導下,對成本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和完善企業的成本管理制度:明確各職能部門的成本管理責任;劃清成本開支的界限;協調信息及憑證的傳遞步驟;提出成本的計劃、核算、考核、分析的要求等。
(二)參與修訂同成本管理有關的各項生產定額。消耗定額、費用定額、儲備定額以及廠內原燃輔料、備配件、低值易耗品、在制品、半成品、輔助生產產品、勞務等計劃價格,在此基礎上編好全廠的年、季度成本計劃。
(三)把全廠的成本計劃按成本可控范圍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各車間,使成本責任與廠內經濟效益緊密結合起來。
(四)在日常管理上,負責監督成本開支,控制費用,嚴格按規定執行成本開支范圍和費用開支標準。正確及時地計算實際成本,領導和組織全廠成本核算工作。定期檢查成本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成本考核與成本分析預測,提出改進成本管理和降低成本的意見。
大中型企業財會部門應當設置專門機械或相當于助理會計師以上的專職人員負責成本管理與成本核算工作。小型企業也必須指定專業人員管理成本。
第二十條 企業各職能部門對成本管理工作的職責應按照《成本條例》第三十條、《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結合企業機構設置的具體情況貫徹執行。
第二十一條 企業的生產車間(包括基本生產車間、輔助生產車間)應由車間主任(或明確一名副主任)負責車間成本的管理工作,并配備成本員,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車間成本員對成本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廠部下達的成本指標,協助車間負責人采取技術組織措施,確保計劃的完成。
(二)按車間技職人員和班組、機臺、崗位的經濟責任要求,把車間的成本任務進行指標分解,落實到班組以至個人。
(三)對全車間成本完成情況進行核算和分析,提出降低成本建議,實施車間降低成本措施;同時對各班組及職能人員進行責任成本的考核。
車間成本員在業務上受企業財會部門領導。
第五章 成本計劃及控制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國家計劃指導下,按照經濟體制改革賦予的權限,在編制年度生產、財務計劃的同時,編制成本計劃,確立生產、財務及成本目標。
第二十三條 企業編制成本計劃,必須加強調查研究,搞好預測分析,按照企業的實際情況辦事。
(一)必須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掌握市場信息,包括資源、物價、科技發展以及品種、產品銷售、質量等動態,并據以分析本企業產品和成本的競爭能力。
(二)開發新產品,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提高產品設計質量。改變產品結構時,應事先制定設計方案,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和可行性研究,確有經濟效益,才能作為編制計劃的依據,付諸實施。
(三)編制成本計劃應與生產、財務計劃緊密配合,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對成本、產量、利潤進行綜合分析,為正確的經營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四條 企業編制成本計劃應在制定產品單位成本的基礎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生產費用預算;
(二)全部商品產品總成本(分別可比產品與不可比產品);
(三)主要產品及分步產品(半成品)單位成本;
(四)車間經費和企業管理費預算;
(五)文字說明(包括技術組織與增產節約措施);
第二十五條 企業編制成本計劃,由財會部門的成本核算人員主辦,各有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當前通常采用的編制程序如下:
(一)以計劃部門為主,財會部門參加,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產品銷售市場容量、原材料資源供應、技術措施當年成果的預測以及各主機設備的生產能力和單位產品變動成本計劃,在平衡修訂的基礎上,進行多品種量本利分析,提出不同品種產量計劃。
(二)生產工藝部門提出不同產品(規格)的各種原燃材料及動力消耗定額;根據確定統一計劃價格(預測價格)計算產品單位原材料、燃料、動力的分項成本。
(三)人事勞資部門提出各類人員定員及勞動工資計劃;據以計算產品單位的工資分項成本和車間經費、企業管理費、銷售費用的工資分項費用計劃。
(四)設備管理部門提出分車間的維修費計劃和機物料消耗計劃,據以計算輔助生產成本。
(五)動力運輸管理部門提出水、電、蒸氣、運輸等輔助生產計劃任務,據以計算輔助生產成本。
(六)成本管理部門將上述總成本隨產品數量變動的單項成本,匯總列出產品單位變動成本計劃。
(七)生產車間及各職能部門所需管理經費,由各車間及職能部門編制經費預算,經計劃、財會部門會審核定,據以編制車間經費、企業管理費、銷售費用計劃。
(八)在不同品種產量計劃間,進行各項費用(固定成本部分)的分配,編出各種產品單位成本計劃。
(九)按生產計劃和單位產品成本計劃,編出成本計劃的各項內容。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做好成本計劃的分解落實工作。下達各項成本指標,應與廠內經濟責任制結合進行。
(一)對基本生產車間應下達各種產品(或分步)責任成本指標;
(二)對輔助生產車間應下達輔助生產成本計劃指標,或按計劃單價下達成本降低額指標;
(三)對供應部門應下達采購成本降低額或降低率指標。
(四)對銷售部門應下達銷售費用限額指標;
(五)對各經費開支部門應下達經費預算控制指標;
(六)各職能部門要配合和指導生產車間完成各項成本指標,并按職責分工與生產車間共擔完成成本指標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加強成本的日常控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要正確運用定額、預算、審核等手段,對料、工、費進行有效控制;供應部門要根據消耗定額和儲備定額,加強物資的采購、領用控制:生產、工藝、機修等部門都應加強定額管理:勞動工資部門要加強工時定額管理和工資基金的控制;財會部門應嚴格審核料、工、費的各項成本支出。各部門應根據各自負擔的成本管理責任及時解決影響成本升高的各種問題,保證責任成本的完成。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條 水泥制品企業的成本核算對象及計量單位統一規定如下:
序號 類 別 計量單位 產品品種名稱
(一) 水泥電桿 根 予應力水泥電桿(分規格)
普通水泥電桿(分規格)
(二) 水泥壓力管 米 予應力壓力管(分規格)
自應力壓力管(分規格)
(三) 水泥排水管 米 分規格
(四) 水泥管樁 米 分規格
(五) 水泥樁 立方米 分規格
(六) 石棉水泥管 米 分規格
(七) 水泥船 艘 農用船、機動船、特種船
(八) 水泥軌枕 根 標準軌枕、非標準軌枕
(九) 水泥面磚 平方米 水磨石磚、路面磚
(十) 石棉水泥板 平方米 小波瓦、中波瓦
(十一)石棉水泥瓦 張 小波瓦、中波瓦
(十二)農房構件 立方米 由企業視不同品種自定
(十三)其他預制作 立方米 大型予制件、輕板型構件非定型構件
第二十九條 確定產品成本的計算方法應以生產組織的類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確定。企業以產品生產劃分車間的(如設制管車間、電桿車間、造船車間等),以品種法計算產品成本。企業以分步生產劃分車間的(如設金屬加工車間、混凝土加工車間、澆制車間等),先以分步為核算對象,再以分步平行結轉方法計算產品成本。
產品生產成本按月計算,月度為每月一日至當月月末。
第三十條 基本生產產品成本核算的成本項目規定如下:
(一)原材料,包括構成水泥制品產品實體的原料,主要材料如鋼材、石棉、水泥、砂、石等,以及有助于產品形成的輔助材料。
(二)燃料、動力和蒸氣,包括直接用于產品生產的外購或自制的煤、電、燃料、蒸氣等。
(三)工資及福利費,包括基本生產車間工人工資總額以及按規定計算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入成本的原燃材料節約獎等單項獎,也包括在本項目內。
(四)車間經費,指生產車間為管理和組織本車間生產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五)企業管理費,指企業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全廠生產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第三十一條 原燃材料的核算
(一)原燃材料的外購成本,包括買價,運雜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整理挑費用。委托加工的材料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實際成本,往返運雜費和加工費用。凡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耗用材料的實際成本按加權平均法計算。凡采取計劃價格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其材料成本差異必須按月結算。
(二)鋼材、石棉、水泥、砂、石等原材料的耗用,應直接計入基本生產有關成本項目原材料中;用于產品生產的一般消耗性材料,應按照領用材料的車間或部門,根據材料用途,計入車間經費或企業管理費有關項目。用計劃價格進行核算時,其材料成本差異按鋼材、石棉、水泥、砂、石及其他等類別,分類核算,分別計算成本差異率,按差異率將耗用材料的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三十二條 外購動力的核算
外購動力,凡經過企業變電供應的,應先通過輔助生產核算電價成本。水泥制品直接耗用的動力費用按各基本生產車間電度表計量數,實際電價成本直接計入基本生產有關成本項目“燃料、動力和蒸氣”中。其它部門用電費用應按規定分別計入有關項目。如按計劃電價計算,必須按月結轉電力成本差異。
第三十三條 蒸氣費用的核算
蒸氣費用按消耗量計入生產成本。不同的生產組織應按不同方法分別處理。燒制蒸氣工藝屬基本生產車間一部分時,燒制蒸氣所耗煤、電費用,按蒸氣耗用量分配直接計入該車間有關產品成本項目“燃料、動力及蒸氣”中。單設車間燒制蒸氣,分別供應各基本生產車間及其它部門時,應在“輔助生產”科目中核算蒸氣成本,按蒸氣耗量直接計入基本生產有關產品成本項目“燃料、動力及蒸氣”和其它有關科目中。
第三十四條 工資及福利費的核算
按規定計入成本的工資,應根據手續完備的工資計算單及有關工時耗用等記錄,進行匯集與分配。計件工資按規定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計時工資應按實際工時或定額工時分配計入成本核算對象。
職工福利費應按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和提取比例計算,比照工資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
直接從事產品生產的工人的工資及福利費應直接計入基本生產有關產品成本項目“工資及福利費”內。車間和廠部的管理干部以及輔助生產工人、不直接參加產品生產的工人工資和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應按有關資料,分別計入“輔助生產”、“車間經費”和“企業管理費”的有關項目內。
第三十五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的核算。固定資產折舊費按規定根據上級批準的分類折舊率按月提取,計入成本。
固定資產大修理費應按規定的大修理基金提取率按月提取,計入成本。實際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開支。固定資產的中小修理費,按實際發生額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
計入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應按固定資產的用途,分別計入“輔助生產”、“車間經費”、“企業管理費”進行匯集分配。
第三十六條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耗用低值及易耗品分別按以下方法計入成本:
(一)金屬模具價值按周轉次數分別攤銷計入成本。周轉次數規定如下:
模具種類 產品對象 生產條件 周轉次數
金屬電桿模 各類電桿 蒸氣養護 2500次
金屬管模 各類水尼管
Φ400以下 蒸氣養護 2500次
Φ500-800 蒸氣養護 1500次
Φ800以上 蒸氣養護 1000次
其它金屬模具 各種構件 蒸氣養護 1000次
每次周轉的攤銷額=模具原價×(1-殘值10%)/周轉次數。
按上述規定計算與企業實際情況差距較大的,可按實際情況確定,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接受外單位加工一次性產品,所發生的模具費用,全部列入該項產品成本,當月的攤銷額按產量比例計算。模具價值攤銷完畢,尚能繼續使用其后不再攤銷;尚未攤完而模具已經在用費攤待入列可,大過額攤補,攤補中本成月當在可,廢報以后各期成本中負擔;屬于責任者賠償的部分,應從攤銷額中扣除。
(二)凡單價在二十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領用時一次計入成本。
(三)其余的低值易耗品,在領用和報廢時,各攤銷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七條 水泥制品企業一般不設置“廢品損失”和“停工損失”項目。
(一)水泥制品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可修復和不可修復廢品損失,其扣除廢品殘值和過失人賠償后的凈損失,在當期產品成本各有關項目中反映,不列入廢品損失項目。
(二)產品在整理、裝卸運輸和自然存放中出現的廢次品,可修復時,其修復費用在“企業管理費一倉庫經費”(成品存放過程中發生的修復費用)或“企業管理─產品三包損失”(銷售過程中發生的修復費用)項下反映;經鑒定不需要返修而可按不合格品降價出售時,其成本與合格品相同,售價低于合格品所發生的損失,在計算銷售損益中體現;不可修復的廢品,其凈損失列入“企業管理費一材料、產品盈虧和毀損”項內。
(三)年終盤點發現過多的廢品,可以部分列入待攤和預提費用,部分調整當年成本,列入“企業管理費─倉庫經費”,并在報表中加以說明。
(四)發生大修,季節性、事故性停工損失,均應計入當期生產的產品成本中或采用待攤、預提的方法,在當年的生產成本中負擔,不列為停工損失。
第三十八條 預提費用及待攤費用的核算。企業不得任意使用預提、待攤的方法,人為地虛增、虛減當期成本。凡使用待攤預提方法必須符合《成本核算辦法》第十二條一般內容的規定。年終一般不得保留余額,必須保留時,應在報表中加以說明。
第三十九條 輔助生產的核算:
(一)供氣、供電、運輸、機修等輔助生產車間的費用,包括本車間直接生產材料、工資和其他費用,以及其他輔助生產車間轉入的費用,應按不同的輔助生產車間及其所提供的產品、勞務作業的種類和成本項目進行匯集。
(二)輔助生產的產品、勞務、作業成本應按提供的產品勞務、作業量分配給受益單位。按計劃價格進行分配時,計劃價格與實際成本的差異,只分配給基本生產車間。按實際成本分配時,輔助生產車間互相提供的產品、勞務作業,按一次交互分配法分配。
(三)為加強對輔助生產的成本管理,企業應逐步創造條件,盡快制定輔助生產產品、勞務作業的計劃單價,以考核輔助生產的效率及成本。輔助生產品、勞務作業的實際成本,低于計劃價格部分,系輔助生產產品、勞務作業成本降低額,或稱為內部利潤;高出部分為成本超支額,或稱為內部虧損,借以分清輔助生產與基本生產的成本責任。
第四十條 車間經費的核算。應按各基本生產車間設置明細帳,輔助生產車間所發生的車間經費直接進入“輔助生產”科目;車間經費明細帳應按明細科目設置專欄。明細項目由企業根據財政部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
車間經費在該車間各產品之間的分配,統一以產品定額工時為準。采用分步核算的企業,車間經費應按分步行行結轉方法處理,至成品車間再統一以產品定額工時,在車間之間分配車間經費至成品月份之間波動不大的情況下,車間經費也可以只在車間完工產品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企業管理費應當按費用明細項目進行匯集。明細項目由企業根據財政部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
企業管理費可以只在完工產品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在產品成本的計算:
(一)無論按品種法或分步平行結轉法計算產品成本,均應按生產車間設置在產品實物臺帳,記錄各品種在產品的數量,包括各工序加工數量、完工數量、完工轉出數量和結存數量,并按月與實物進行核對。
(二)定額管理比較健全的企業,可以根據在產品的結存數量和各項消耗定額,計算在產品成本。
(三)不按消耗定額計算在產品成本的企業,應按照在產品的完工程度折合為當月產量,再根據月當產量與完工產量(分步生產條件下的半成品產量)的比例,計算在產品成本。
(四)在產品數量很少,或期初期末在產量數量基本相等,可以不計算在產品成本。當期發生的生產費用,全部作為產成品的成本。
第四十三條 產成品的成本計算。
(一)按品種法計算產品成本時,本期發生的生產費用,按品種和規定的成本項目進行匯集。
產成品成本=本月發生的車間成本+上月轉入在產品成本-轉入下月在產品成本+應分配的企業管理費。
(二)按分步平行結轉法計算產品成本時,先求出各完工品種耗用各分步半成品成本,然后按成本項目平行匯總分步成本,求出各品種的車間成本,加應分配的企業管理費,即為完工產品各品種的產成品成本。
(三)對同品種不同規格的產品,應計算其分離的實際成本。計算方法可采用系數法,系數的計算應先確定一種規格產品為標準產品,按其不同的內在因素求出各種規格的系數,按系數換算為標準產量,然后分離各種規格的產成品成本。企業現行分離各規格產品成本方法如更近于實際,可繼續采用,這里不作統一規定。
第四十四條 銷售費用和銷售成本的核算:
(一)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過程中,為銷售產品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包裝費、運輸費、廣告宣傳費、展覽費及門市部經費。產品入庫之前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包裝運輸費用,應計入產品生產成本,不包括在銷售費用之內。
(二)產品的銷售成本,包括所銷售產品的生產成本、銷售費用以及按照規定計入產品銷售成本的其他費用。
(三)產品銷售成本的結轉必須以銷售收入的實現為依據。產品銷售成本的計算口徑必須與銷售收入的計算口徑相一致。
(四)企業實際發生銷售費用,應全部由當月銷售的產品負擔,可以直接歸屬某種銷售產品負擔的銷售費用,應直接計入;需要在銷售的各種產品之間分配的銷售費用,可依照不同產品生產成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水泥制品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開展責任成本核算,發動各部門、車間以至班組參加。
為開展責任成本核算,廠部財會部門在核算產品實際成本的同時,要按照生產車間的成本可控范圍下達責任成本計劃指標或計劃單價,按照供銷部門的成本責任,下達材料計劃價格目錄或材料差異計劃指標和銷售費用計劃指標;按照各經費開支部門下達開支預算控制指標,建立以車間、部門為核算對象的責任成本核算體系,并以相同口徑,核算各責任成本單位的實際完成數,據以考核成本責任。
車間成本核算人員,除配合廠部財會部門核算車間責任成本的實際完成數以外,還應根據車間內部班組劃分情況及生產過程建立班組的責任成本單位下達責任成本指標,并以同一口徑,匯集成本,考核班組責任成本的完成情況。
第七章 成本考核與分析
第四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對企業進行成本考核,考核應以企業經濟效益為中心,分析有關指標的完成情況,作出綜合評價。同時還應以“可比產品成本降低率”或“全部產品成本計劃降低額”進行考核,可比產品成本降低率的考核,其計算公式為:
本期可比產品實際總成本
可比產品成本降低率=(1-──────────────)×100%
本期各種可比 各種可比產品上
產品實際產量 年實際單位成本
全部產品計劃成本的考核,以全部產品的實際成本是否超過按實際產量的計劃總成本為準。成本降低額只要不是負數,即為完成計劃成本,其計算公式為:
全部產品成本降低額=(本期各種產品的實際產量×本期各種產品的計劃單位成本)-本期各種產品的實際成本之和。
第四十七條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成品成本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以及對企業管理費計劃及車間經費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認真組織成本自我考核,及時分析原因,不斷改進工作,爭取更好地完成各項成本指標。
第四十九條 企業對各生產車間及職能科室,應按成本管理責任范圍,進行成本指標的考核。
(一)要按生產地點、工藝過程,抓住影響成本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如工時定額、消耗定額、質量一級品率以及車間責任成本指標等深入分析,認真考核。考核的目的是挖掘增產節約潛力,即提高工時效率,提高產品(工序)質量,降低物質消耗,降低生產成本。
(二)有關計劃、財會、生產、技術等各有關部門既是各項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考核者,也是自考者;各職能科室要與各生產車間協力,采取切實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爭取在各項技術經濟指標上創造先進記錄。
(三)各生產車間要充分發動群眾,在開展班組核算的基礎上,進行群眾性的成本考核。
第五十條 企業要搞好成本計劃執行情況的分析。
(一)可比產品成本降低率或全部產品成本計劃完成情況的日常分析要注重報告期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偏離的原因。
(二)產品成本的日常分析,應注重報告期各種產品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的對比,與上年或上年同期實際成本的對比,與本企業歷史上最好的成本水平對比,與同行業的先進成本水平對比。肯定成績,發揚優點,找出差距,促進轉化。
(三)專題分析,按實際情況針對某一問題進行深入具體的分析,要注重技術經濟分析與成本分析相結合,領導、技術人員、成本人員相結合。
第五十一條 成本分析應在廠長、總會計師、總工程師領導下進行定期的和不定期分析。實事求是,不搞形式主義。各職能部門、各生產車間也要開展成本分析,發動群眾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第八章 監督與獎懲
第五十二條 各級建材部門有責任督促企業執行《成本條例》、《實施細則》、《核算辦法》及本規程。對財務成本管理混亂的企業,要切實采取整頓措施按《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日常監督。
第五十三條 企業的成本管理工作,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出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和消極阻撓。
第五十四條 企業的成本管理,應由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的負責人,在廠長領導下具體負責,并組織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任何人不得阻撓和刁難財會人員履行成本管理和監督的職權。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成本條例》、《實施細則》、《核算方法》和本規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根據其責任程度和損失大小,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一)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范圍的;
(二)隨意攤提成本費用,截留國家收入的;
(三)弄虛作假,成本產量不實的;
(四)經營管理不善,技術措施不當,造成巨額物資損失浪費的;
(五)損公肥私,玩忽職守,揮霍國家財產,增加成本開支的;
總會計師、財會人員,對違法行為不抵制或抵制無效又不揭發的,應與直接責任者負同等責任。
第五十六條 對下列人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對違反《成本條例》、《實施細則》、《核算辦法》和本規程的規定的違法亂紀行為,進行了抵制、檢舉、揭發者;
(二)對降低成本、完成成本計劃有突出成績者;
(三)避免了生產上出現重大損失浪費者。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隨著改革的深化,本規程與國家有關成本管理的法令制度相抵觸時,企業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各企業可根據本規程制定本企業成本管理制度,報上級主管部門、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規程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經濟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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